索引号: 13563/2020-037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7-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7-2017时04分 浏览次数: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720

 

 

 

丰宁满族自治县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二)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盘活农村资产原则

(三)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坚持承包方让渡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的再流转交易,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条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为本县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档案管理等综合性服务,同时引入招投标、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开展项目招投标、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专业化服务。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各类农村产权到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实行管办分离,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监督;流转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等服务。

第七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中心乡镇服务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政府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流转数额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达到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金额,必须通过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使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以及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农村集体小型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组织竞价、询价比对等方式发包。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格15万元(不含15万)以下、2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服务项目。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指建设规模标准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农业政策及农业资金应向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县金融服务中心、“政银企户保”金融平台可以优先向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范围

第十一条 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交易项目和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预留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的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即涉农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新品种权、新技术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九)农村集体所有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农村集体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

(十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

(十二)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三)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二条 鼓励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和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除外)。

(二)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三)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除农村集体经济组强以外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物资产。

(六)其他适宜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网络竞价、招标、竞包等竞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交易方式由出让方根据交易品种特点和标的金额大小自主选择。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统一发布信息,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实现信息同步发布。 

第十五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县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需向县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村级“四议两公开”决策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服务站审核:乡镇级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管理、对集体表决真实性进行核实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乡镇服务站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收到乡镇服务站提交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所有基础资料进行核实,复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复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进行。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由出让申请人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凡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县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由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现多个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招标、竞包等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招标方式。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加。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县纪委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依纪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建立健全公开公示、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科技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平台之外无交易”。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包括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竞价流程等,必须接照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须提请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乡(镇)党委政府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