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0-07-2010时33分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丰政办〔2020〕38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办法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承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9〕95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订本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制订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1、明确了本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原则;

2、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3、流转交易中心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管办分离,各部门各司其职;

4、通过县流转交易中心的标的标准,引导和鼓励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二)第二部分“交易品种和范围”规定了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交易项目和范围,共计十三项,以及鼓励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和范围,共计六项;

(三)第三部分“交易方式和程序”属于程序性规定:

1、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仅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网络竞价、招标、竞包等竞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2、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化云平台”统一发布信息,并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实现信息同步发布;

3、提交申请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第15、16条);

4、审核的程序(第17、18、20条);

5、发布信息的程序(第19条);

6、申请受让农村产权所需材料(第21条);

7、组织交易以及交易成交后的程序(第22-24条);

8、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第四部分“交易规范和监管” :

1、县纪委监察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水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2、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3、建立健全公开公示、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4、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5、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

6、重大问题需集体讨论决定;

7、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施行日期。

三、制发的意义

规范了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盘活农村资产,为脱贫摘帽、乡村振兴提供政策保证。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 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