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35/2013-0050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3-10-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一三年度实施方案
2013-10-31 15时51分浏览次数:

根据《河北省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一三年度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 201311日起 实行。

一、目标及实施时间

1、目标

1)覆盖面:通过广泛宣传发动预计使全县95%以上的农民(即:参合人数达到32万人以上)参加合作医疗。

2)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方便农民群众就医。

以提高县、乡、村三级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合理调整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并以此为标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医疗网点,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一般大病不出县。

3)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实行辖区就医,凭证就诊,县外转诊,集中管理的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促进乡级卫生院硬件建设和人才知识结构的调整,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时间: 201311 20131231

二、指导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户为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

2、基金分配与补偿原则。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照重点补偿大病住院,兼顾乡、村门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3、基金管理与监督原则。全县统一标准,统筹统管,专款专用,专行、专户、专账,专门机构,资金封闭运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民主监督,定期审核,定期报销,定期公布,取信于民。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新农合基金有关账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

三、组织与管理

1、行政领导。县政府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 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卫生副县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财政、发改、卫生、审计、农业、民政、药监、扶贫办、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各乡(镇)长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各乡镇也要调整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个人筹资和日常工作,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2、业务管理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即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管理及经办工作。乡(镇)经办机构设在各乡(镇)卫生院,设专、兼职人员1-2名,在卫生局及乡镇合管委领导及合管中心指导下完成日常行政管理及业务工作。

3、监督组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相应监督机构负责本乡(镇)的监督工作。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1、参加对象:全县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以户口本为准,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当兵、服刑之外,其他如上学、结婚、务工或其他长期在外地居住等情形,无论是否参加其他保险,如未办理迁出手续者都属于该家庭成员,必须参合)。如果不按户全部参合的,其参加人员也不能享受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缴纳的参合资金不予退回。2012年度出生的婴儿,如未在2012年上户,也要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其家庭按未整户参合论处。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居民、非农业户口居民及户籍未在我县的居民不得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参加也不能享受合作医疗相关补偿政策,缴纳的参合资金不予退回。参合农民必须持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就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不予报销。参加期限为一年(自 11- 1231),外地打工人员参合可延迟到次年225日,中途不得参加和退出。农民要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每间断一年补偿报销比例递降10%

2、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就医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用药,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的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对医疗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

3、义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缴费标准和时限缴纳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遵守管理规定和制度,按有关规定就诊、转诊、报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举办形式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机制,由县政府举办和管理。实行辖区定点就近就医、按比例补偿、设定封顶线、县外就医转诊审批的管理办法。

2、保障项目和内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急症等病理性范畴疾病。乡(镇)、村门诊和乡(镇)、县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重点考虑大病治疗的补偿。

六、资金筹集与信息登记录入

(一)筹资渠道和标准

2013年每人筹资总额为340元,其中参合者个人筹资60元,中央及地方财政(省、县)资助参合者每人28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筹资工作。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居民组-村委会-乡镇政府财政所的程序逐级上缴至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农村五保户及优扶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民政部门资助,低保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部分资助(每人10元)。各乡镇个人筹资要在 20121225前筹集到位,存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参合率要达到95%以上。外地打工人员参合期限延迟至 2013225,这部分人员参合资金仍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收缴,并于 2013228前缴存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2、中央、省、县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农民参合登记与录入

农民必须持户口本与合作医疗证参合,参合农民登记由乡镇政府组织各村委会负责,各村委会登记人员要按登记表项目登记齐全,必须认真核对参合证与户口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更正(以户口本为准)并在参合表上注明,同时将参合证收回交乡镇合管办经办人员改证及更改电脑录入信息;认真核查是否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以户口本为准),不全部参合者,一律不予登记;各村委会登记汇总后,将参合表交乡镇合管办经办人员录入微机,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并在 20121231日前 准确录入微机, 2013110日前 完成补发证工作。外地打工参合人员要在 2013228日前 录入微机, 201335日前 完成补发证工作。

七、基金分配与补偿

12013年度合作医疗基金分配表(参合人数321527):

项 目 类 别

所占比例(%

人均基金()

基金总额()

风险金

1.77

6

190

一般诊疗费

7.06

24

770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筹基金

5.88

20

640

普通门诊统筹

11.77

40

1290

普通住院统筹

69.40

236

7610

住院分娩

0.59

2

60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3.53

12

370

100

340

10930

2、补偿方案:

门诊补偿

(不设起付线)

住院补偿(设起付线)

特殊病种补偿

(不设起付线)

年度总封顶线(万元)

补偿比

%

封顶线

(元)

起付线

(元)

补偿比

%

补偿比

%

封顶线

(元)

9

村 级

45%

100

----

----

----

----

乡 级

45%

100

85

50

5000

县级

----

----

300

中医院200

75

市级

----

----

1000

65

省级

----

----

1500

55

省以

----

----

3000

50

补偿方案说明:

1)普通门诊统筹实行以户为单位、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补偿、补偿年封顶的方式,力求基金平衡。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45%全年封顶线为每人100元,以户为单位累计计算,家庭成员可以共用。仅限县内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乡、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封顶线5000元,以人为单位累计计算,家庭成员不能共用。仅限因患补偿范围内特殊病种县内县、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非营利性一级以上专科或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3)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再障、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及终末期肾病需要多次住院的除外)。对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以及白血病、再障、血友病输血发生的医药费用和患重症手足口病使用免疫球蛋白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且不扣起付线。患白血病、再障、血友病发生的输血费用,50%计入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扣除。跨年度住院的参合农民要一次性办理出院及补偿报销手续,不得分次办理,连续参合跨年度住院患者按2013年度补偿政策报销;未连续参合的,住院费用截止至 20121231,按2012年补偿政策报销。2012年度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必须在 2013131日前 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视为自愿放弃,不予报销。2013年度门诊统筹补偿结算日期为 2013122020131221 日至 20131231发生的门诊费用按2014年度补偿政策报销,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外地打工及长期外地居住参合农民住院实行异地同级医疗机构统一补偿办法。就是外地打工及长期外地居住参合农民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回我县经办机构补偿报销时,享受与我县相应医疗机构级别同样的补偿待遇。

5)有生育证(或准生证)并且户籍在我县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但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没有生育证(或准生证)或虽然有生育证(或准生证)但是户口未在我县的新生儿不予报销。

6)诊疗项目费用的补偿比例按照补偿方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在我市内县级定点中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100元。在我市未定点的县级中医院及本市外中医院住院不降低起付线。县二院按乡镇卫生院补偿政策报销。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8)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9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以人为单位累计计算,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9)落实国家、省重大疾病医疗救治相关政策,2013年度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由原来6种增至20种,对这些大病医疗救治将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大病救治实施办法(详见附件4)。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细则

住院补偿

(一)下列医疗项目列入我县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

1、疾病补偿规定:参合农民因发生自然疾病,在相应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和住院所发生的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抢救费等费用。

2、诊疗项目补偿规定:参合农民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就医,其诊疗项目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3、药品补偿规定:参合农民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就医,其药品的补偿范围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执行。

4、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偿规定: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剖腹产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予以补偿。

(二)下列医疗项目不列入我县新农合补偿范围。

1、《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中不予补偿范围中所有诊疗项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中所有不予补偿项目及《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中所有不予补偿一次性物品。

2、使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

3、出院带输液药物及带口服药物超量(急性病超过3天量,慢性病超过7天量)

4、在任何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急诊(指急诊一般诊疗费用而非抢救费用)费用。

(三)下列医疗项目列入我县新农合限价补偿范围。

1、床位费:普通病床床位费:乡镇级8.8元,县级14元,县以上16元;监护病房床位费:县级35元,县以上50元。

2、数字化摄影(DR)、磁共震扫描(MRI)、X线计算机(CT)扫描、床旁超声心动图、脑磁图等检查,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按费用的80%补偿。红外热像检查,按费用的50%补偿。

3、《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2年)》可补偿一次性物品目录中,单件(个、支、套)价格低于30元(含30元)的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价格计入可补偿费用。单件(个、支、套)价格超过30元的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价格的75%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特殊病种种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2再生障碍性贫血;(3白血病;(4终末期肾病透析;(5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6血友病;(7系统性红斑狼疮;(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精神病;(10癫痫病11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12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3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14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15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6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7意外伤害患者;18急诊抢救患者;19中医理疗患者。

2、特殊病种的认定:患以上特殊病种的参合农民需提供一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 201011以后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 201311以后的门诊病历、诊断书、相关的检查报告单,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经办人员初审汇总,统一报县合管中心审核(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书、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必须齐全,缺一不可),县合管中心审核后报县卫生局,由卫生局相应的疾病专家组复核认定。2013年度需对2012年以前所有已经认定的特殊病大额门诊参合患者重新认定。

3、特殊病种补偿范围:

1)经认定的特殊病种患者在县内县、镇(乡)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外一级以上专科和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相应疾病专家组确定的治疗方案范围内及与认定病种有关的医药费用按特殊病种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2)药品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诊疗项目费用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4、特殊病种不予补偿范围:

1)在县内村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村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外药品及《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外诊疗项目费用。

3)在县内相应特殊病种专家组确定的治疗方案之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及与认定疾病无关的医药费用。

5、意外伤害补偿规定:

1)意外伤害不予补偿范围:

工(公)伤(包括帮工受伤)、违法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如打架斗殴,刑事肇事,因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以及由于自身故意造成的伤害(如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残、自杀等)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均不予补偿。

2)意外伤害补偿范围:

对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由参合农民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对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予以补偿。单纯慢性硬膜下血肿、慢性硬膜外血肿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意外伤害予以补偿,不再按普通住院补偿。属于上述补偿范围的意外伤害参合患者,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均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规定予以补偿,不按住院补偿。

3)意外伤害认定:

意外伤害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患者就医后24小时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由参合患者家属在就医后24小时内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由新农合管理中心稽查认定,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的意外伤害,凭参合农民意外伤害稽查认定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补偿报销,否则未向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或就医24小时后才报告视为自愿放弃,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6急诊抢救补偿规定: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药费用(限急诊抢救前3日内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3日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普通急诊除外(指未进行抢救,只是一般急诊检查、治疗、留观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7、中医理疗补偿规定:

参合农民因患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运动系统退行性变、慢性损伤等疾病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发生的中医理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药费、材料费及其他医疗费用等不予补偿。

门诊补偿

1、门诊补偿范围:

1)药品补偿: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执行。

2)诊疗项目费用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执行。

2门诊费用不予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外出务工人员在非零差价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使用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诊疗科目之外所开展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4)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价格之外的费用。

5)在任何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

一般诊疗费补偿

1、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调整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及输液器、注射器、输液贴、消毒棉签等费用,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为9/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以上)。

2、一般诊疗费执行机构。

新调整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政策在已开展门诊统筹并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包括开展门诊统筹并实行零差价的乡镇医疗机构及村级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并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及安装使用门诊、收费、药品管理软件并与新农合软件接口;2013年度必须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否则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严格做到五有,即门诊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或处方书写不规范)、进药的手续、收款有收据、补偿有签字;所有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录入新农合门诊补偿信息时,一律录入药品明细项目,不得继续单纯录入药品费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有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项收费,不得单设药事服务费。除急诊外,患者一天内在同一科室重复就诊时,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一次;一次诊疗过程中,就诊科室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转科诊治的,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一次;患者三天内(含三天)相同门诊连续治疗的,一般诊疗费只能收取一次;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不得发生及收取一般诊疗费。

3、一般诊疗费受益及补偿范围。

为减轻参合农民个人负担,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偿范围仅限于参合农民,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其诊疗费由患者本人自行支付。参合农民在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就诊多少次,也无论是否达到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个人均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达到门诊补偿封顶线的参合农民新农合基金也不再补偿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仍按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也不享受一般诊疗费补偿政策。

4、一般诊疗费不予补偿范围。

有下列(一)至(五)情形之一者,相应患者所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由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有下列(六)、(七)情形之一者,当月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全部不予补偿,由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手续不全:未做到五有,出现录入与处方及收据不符、被补偿人未签字或非本患者本人及家属签字、补偿登记表及汇总表填写项目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写者。

(二)违规录入:未按规定录入药品明细项目,仍然直接录入药品费用者。

(三)分解收费:除急诊外,普通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就诊三日内再次发生或收取一般诊疗费;特殊病患者需转科或邀请他科会诊一天内发生或收取二次以上(含二次)一般诊疗费者。

(四)重复收费: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仍然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及注射输液材料费者;住院期间发生一般诊疗费者。

(五)超标收费:擅自提高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者。

(六)虚假收费:采取伪造门诊处方、收据等手段骗、套取一般诊疗费者。

(七)违规用药: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药品者。

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及转诊规定

1、定点就医、持证就诊。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县内就医,可自行选择到县内任何一家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必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否则不予报销。

2、外地打工、长期外地居住的参合农民,本着逐级转诊的原则就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3、转诊规定。参合农民需转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持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中医院年,不包括县二院)开具的诊断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到批准的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或因事外出期间患病可就近就医,但需在7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原则上只能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非营利性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同时要逐级转诊,非病情需要不得越级转诊,否则不予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县外医疗机构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外地打工或长期外地居住就近就医以及因急诊或外出期间患病县外就医(已在7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并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参合农民,报销时将享受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待遇。未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或外出期间住院未在7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强行同级及越级转诊、未到转诊单批准的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出院一个月后才来办理报销手续的参合农民,补偿报销比例递降10%。到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予报销。

4、定点医疗机构及参合农民提供的报销资料不全,字迹辨认不清,涂改以及费用、姓名等个人信息不相符,不予报销。

十、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程序

(一)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及一般诊疗费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门诊补偿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为病人先行垫付,执行就诊即报制度,剩余部分由患者自付,参合农民在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的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一般诊疗费,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上报。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门诊就医患者开具处方和有效票据,做好门诊登记,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及一般诊疗费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将门诊补偿信息及时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参合患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一般诊疗费补偿登记表》(一式二份,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一份、上报一份)上签字。报乡镇卫生院同时需附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存档一联需附处方及收据存根。各乡镇卫生院将本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资料审核汇总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一般诊疗费补偿登记表》(附门诊收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一般诊疗费补偿汇总表》报县合管中心审核,合管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审批后,将补偿基金拨付到各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基金专户,再由乡镇卫生院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相关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一般诊疗费补偿汇总表》留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一般诊疗费补偿登记表》(附门诊收据)退回相应的乡镇卫生院按会计资料保管。外出打工人员,持《合作医疗证》、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处方、检验(查)报告单、门诊收费票据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审核报销,由乡镇卫生院汇总上报,具体补偿程序同上。

2)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住院收据、出院记录,出院时在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实行出院即报。要求参合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 (一式三份,患者一份、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一份、报合管中心一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登记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一式二份,上报一份上签字,同时填写合作医疗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附诊断书、出院证明、住院收据。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照县合管中心指定的日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附诊断书、出院证明、住院收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汇总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分娩补偿汇总表》等相关补偿资料带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局审批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金专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汇总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分娩补偿汇总表》留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疾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登记表》附诊断书、出院证明、住院收据)退回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会计资料保管。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要先自行垫付医药费用,出院后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代办人身份证、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据(外地打工或长期外地居住患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或暂住证)及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一个月内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也可将上述补偿资料交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经办人员代办),否则无故延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报销。合管中心收齐上述补偿资料后,报销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45日内办结;报销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3日内办结。月末由合管中心汇总上报财政局审核并及时将垫付的补偿基金拨付至合管中心。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程序。

经认定为特殊病种的患者,在县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就诊即报,具体补偿报销程序按照普通门诊补偿报销程序执行;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由患者本人先行垫付,集中在每年的 6120日和 12120日到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门诊收据、用药处方或医药费用清单、急诊抢救患者还需提供抢救记录、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急诊抢救患者还需提供抢救记录。参合农民要在特殊病种补偿结算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登记表》上签字。超过 1220仍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不予报销。

门诊、住院报销费用原则上除直系亲属外不允许代报代领。需要代报代领的,需持患者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由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并登记身份证号后方可领取补偿金。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医疗费用的报销由所在敬老院负责。分散供养的且本人无能力亲自办结的,可填写委托书由委托人代办,或由所在村村委会代办。参合农民要妥善保存好医药费用收据、清单、出院记录、诊断书等补偿资料(尤其是医药费用收据),丢失不补且不能报销。

十一、奖惩

(一)本《实施细则》将列入各乡镇、各县直有关部门、县乡经办机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目标,年终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评,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免职等行政处分,给予相关单位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同时及时追缴不合理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其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当年的报销资格,缴纳的参合资金不予退回。如未追回或未全部追回被骗取的新农合基金,则继续取消骗取新农合基金者家庭所有成员的报销资格,直至全部追回为止。

十二、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把合作医疗这项民心工程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把做好这项工作与保持全县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领导,强化制度。明确乡镇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县委、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对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坚持经常性的督查调度,及时解决合作医疗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

3、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本着积极宣传、动员,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收缴个人筹资部分,并按时落实到位,在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粗暴强硬,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引导工作,促使农民积极参加,圆满完成预定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