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14-0004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4-08-0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8-01 15时32分浏览次数:

矫办〔2014〕2

丰宁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各司法所:

现将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承德市委政法委员会印发《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5日

承德市社区矫正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矫办[2014]2号

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狠抓贯彻落实。

2008年11月17日印发的《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制度》同时废止。

2014年3月26日

主题词:司法社区矫正制度通知

抄报:河北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协、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

抄送:承德监狱、上板城监狱

承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  2014年3月28日印

(共印60份)

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集法律性、政策性、规范性、专业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如下:

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制发《委托函》,连同《起诉书》副本一起寄送其经常居住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被告人可以不委托审前调查评估。

(三)受委托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成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2人以上调查评估小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查了解,做好《调查笔录》,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托机关。

(四)执法机关的裁判(决定)已经提前或正在调查评估期间作出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不需要再进行调查评估。

二、社区矫正衔接执行制度

(一)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本省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法律生效前3日通知其经常居住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

(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准备接人通知后,应当马上通知司法所按要求成立矫正小组,并将名单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三)法律生效当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本省人民法院或监狱进行接收。

社区矫正人员未被羁押的,由判决人民法院负责通知其到法院报到后,当场交付给前来接收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监狱或看守所押送至居住地交付给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交接社区矫正人员时,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一并移交《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不全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拒绝接收。

(六)本省以外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完手续后,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七)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应当及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通知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服刑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居住地县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先行羁押至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立即赴社区矫正执行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九)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由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捕、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十)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或在逃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凭决定机关出具的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裁定书或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市司法局同意、省司法厅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办理上网追逃。

三、社区矫正教育汇报制度

(一)司法所应当每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体学习教育1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做好学习记录,社区矫正人员做好学习笔记。

(二)集体学习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法制教育(社区矫正规章管理制度、法律基础知识、现行主要法律)和文化技术教育。

(三)司法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进行1次个别谈话教育,并认真如实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时期或情况,要因人制宜适当增加个别谈话教育的次数。

(四)司法所应当至少建立社区服务基地1个,每月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劳动教育)1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做好记录。

(五)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管制、缓刑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到承德监狱和上板城监狱开展狱内警示教育1次。

(六)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开展心理矫正教育。

(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采用口头或短信方式向司法所思想汇报1次,每月进行书面综合表现汇报1次,外出打工或出县区就学的人员可采用邮寄方式进行书面汇报。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病情1次,每3个月提交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检查化验单和病情诊断证明1次。

(九)因病(事)当时不能参加集体教育或者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请假条,要附在当月《记录签到簿》上。

除丧失劳动能力以外请假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适时安排对其进行补课,并做好记录。

(十)经批准外出务工或出县区就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每两个月参加1次司法所组织开展的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制度

(一)凡是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行GPS手机定位监管措施,特殊情况不予定位的须履行审批手续。

(二)因年老、病重、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本人申请,司法所同意,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确因手机信号问题,还需经县区电信公司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后方可不予定位。

(三)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规定及时交纳手机定位监管费用;

2.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状态;

3.因电量不足造成关机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4.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5.不得人机分离或擅自超出电子围栏划定的活动范围;

6.不得把手机借给他人使用和人为有意损坏手机;

7.手机遗失或出现故障应在6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并立即重新购机或进行维修;

8.接到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30分钟内应作出回应;

9.不得私自到电信公司变更手机定位功能;

10.不得有其他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的行为。

(四)社区矫正人员获取定位手机号码的当日,司法所应当将其信息录入手机定位管理系统平台之中,并准确无误。

(五)定位手机出现故障需要3天以上维修好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电信公司及时为其提供备机。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备机损毁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

(六)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天对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处理。

(七)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月底前向电信公司发送下个月《取消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功能通知单》,待电信公司经办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及时将此通知单收回原单位进行存档备查。

五、社区矫正请批假制度

(一)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出县区就学、在承德市范围内务工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区,方可请假批假,请假批假1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准请假批假。

(三)请假在7天之内,由司法所所长批准;8-30天,应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批准,同时将请批假材料及时上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备查。

(四)包括生活不能自理在内因故确实不能参加当时的集体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或者外出请假在7天以下的社区矫正人员均要采用制式《请假条》方可批假。

(五)外出请假在8天以上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提供本人申请和填写《外出审批表》的同时,还应视原由提供以下材料后方可批假。《外出审批表》应存入个人档案。

1.到本县区以外看病治病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检查化验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2.因家庭重大变故到本县区以外探视或处理事情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供前往所在地司法所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3.到本县区以外、承德市范围之内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供用工单位所开具的用工证明。

4.出县区就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提供就读学校所开具的就学证明。

(六)经批准外出务工或住院治疗时间较长或出县区就学的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续假时,可以将《外出审批表》填好后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请假。

(七)判有禁止令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填写《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六、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制度

(一)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居住的乡镇(街道)和县区。

(二)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司法所或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司法所或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或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或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七、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制度

(一)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教考核从接收或自行报到之日起开始,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自规定期满翌日起即开始对其进行考核,并认真查找其下落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裁判(决定)机关。

(二)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缺、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司法所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以不参加考核,但必须有正式请批假文书。

(三)司法所应当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教月考核记录表》的内容,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如实进行考核1次。

八、社区矫正奖惩制度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所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书面表扬。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提请减刑审批表》,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惩处包括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和建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五)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司法所应当及时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1.违反《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监管制度》第三条规定之一的;

2.违反《社区矫正请批假制度》,情节轻微的;

3.违反《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制度》,情节轻微的;

4.不配合或者拒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访或调查情况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轻微的;

7.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当及时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

2.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较重的;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

4.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无效的。

(七)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批表》,由同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手机定位监管规定而拒不实行手机定位监管的;

2.违反请销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3.违反居住地变更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所)应及时填写《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由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监狱管理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九、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一)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例会,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办公室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二)例会主要内容包括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总结,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会议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并负责决定事项的督导落实。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每半年召开1次评议会,邀请派出所、法庭、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参加,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填在《半年考核评议鉴定表》内。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互通情况,共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请示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或批复。

十一、社区矫正统计上报制度

(一)《社区矫正人员情况统计表》(月报)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表》(季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遇有法定假日时,应提前上报。

(二)统计报表要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拒报、错报、虚报和瞒报。

十二、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制度

(一)司法所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按照10名社区矫正人员招募1名社会志愿者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人员不足10人的也应招募1名社会志愿者。

(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党团员、人民调解员、大中专院校学生、村(居)委会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招募。

(三)招募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司法所进行登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颁发聘书。

十三、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予以纠正。

(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级社区矫正组织实行执法检查督导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市、县两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十四、社区矫正社会保障制度

(一)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同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低保手续。

十五、社区矫正学习培训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应坚持自觉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每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培训班。

(二)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知识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十六、社区矫正十必访十必谈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以父母之心、医生之德、教师之情对社区矫正人员做到十必访、十必谈,并坚持人性化、经常化和实效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必访必谈。

1.思想有波动时;

2.改造有抵触情绪时;

3.不接受手机定位或经常出现手机定位异常情况时;

4.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或社区服务时;

5.外出不请销假时;

6.家庭出现变故时;

7.生活有困难时;

8.社会交往有异常时;

9.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时;

10.违法违纪受到处理时。

十七、社区矫正宣传反馈制度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事例等应当逐级及时上报反馈和进行宣传报道,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一般情况不得使用其真名。

十八、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一)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并规范社区矫正各种档案,县级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乡级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县乡两级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全面使用2013年版社区矫正档案,做到填写规整,电子打印,内容全面,一人一档,装订齐整,装盒合规,管理规范。

(三)续保或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终止时间应当及时填写在刑期变动栏之中。

(四)严格执行涉密档案保密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为秘密级;县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限从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五)社区矫正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精通业务,严守秘密。查(借)阅档案应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做到查借登记,按时归还。

(六)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自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之日起3天之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之中,建好社区矫正电子档案。

中共承德市委政法委员会(通知

承政法字[2014]15号

中共承德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法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

主题词:政法社区矫正办法通知

抄报: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协

抄送:市纪检委、市监察局、承德监狱、上板城监狱

中共承德市委政法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

(共印70份)

承德市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社区矫正执法责任,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高刑罚执行效能和社区矫正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承德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责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社区矫正执法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具体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六条责任承担主体:

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承担。

审核人,包括执法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

批准人,包括签发决定的执法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负责人)。

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分担:

(一)承办人不作为或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三)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玩忽职守,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连带责任。

(五)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做出错误决定,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但承办人提出正确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六)因单位经费保障不力、人员配备不足、时间安排不够,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因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或机构流于形式不发挥应有作用,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八)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并由其承担责任,参与决策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九)上级组织机构改变、撤销下级组织机构作出的执法行为,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上级组织机构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上级组织机构对下级组织机构检查、指导、监督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执法过错的,上级组织机构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委托调查评估或交接不到位或裁判(决定)错误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漏管或再犯罪的;

(二)手机定位管理系统或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不按时、不正确、不规范的;

(三)调查评估不认真或教育管控不到位或工作不作为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或再犯罪的;

(四)经常出现手机定位异常情况或对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五)不及时向电信公司发送《取消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功能通知单》而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欠费无法拆机的;

(六)迟报、错报、虚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或统计报表而影响上级汇总上报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请批假制度,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间为社区矫正人员批假的;

(八)不健全或不规范或伪造、编造、篡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情节较重的;

(九)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反映的问题推诿、懈怠而不及时解答和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检查督导或法律监督不到位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漏管或脱管或再犯罪的;

(十一)对社区矫正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上报不及时、应对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态扩大化、影响很大的;

(十二)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及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导致再犯罪的;

(十三)不及时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在逃脱管或再犯罪的;

(十四)不及时依法依规报批追逃手续或者不进行上网追逃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而导致其再次作案犯罪的;

(十五)私自或捏造事实为社区矫正人员续保或减刑或收监执行的;

(十六)包庇、袒护违法违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不查处的;

(十七)单位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不上位、不支持,导致执法过错的;

(十八)虽然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轻微,却屡教不改的;

(十九)执法意识淡薄、制度流于形式、任务应付了事,导致社区矫正执法效果和社区矫正质量不高的;

(二十)其他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社区矫正人员隐私的;

(二)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再犯罪的;

(三)徇私舞弊,为社区矫正人员说情而逃避监管或惩处的;

(四)不作为和弄虚作假,隐瞒、姑息、包庇、袒护、纵容社区矫正人员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

(五)以权谋私,利用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变相收取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钱物的;

(七)乱作为,歧视、侮辱、刁难、打击、报复社区矫正人员的;

(八)枉法办案,非法搜查社区矫正人员身体、物品、住所的;

(九)非法罚没社区矫正人员财物的;

(十)非法限制社区矫正人员人身自由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过错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挽回影响的。

第十一条追究社区矫正执法单位过错责任的方式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追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此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停职反省;

5.离岗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取消执法资格;

8.予以辞退或者责令引咎辞职;

9.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0.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上级社区矫正组织通过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日常抽查、情况反映、举报投诉等途径,审查认定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调查核实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行为,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可由该调查组织机构及时给予处理;执法过错情节严重的,认为需要由政法机关或监察机关或纪检机关进行查处的,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具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一般情况由上一级或同级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机构)上一级机关(机构)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承德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