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6-0019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3-3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2015-2016年度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
2016-03-31 10时03分浏览次数:

丰政办[2016]12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2015-2016年度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2015-2016年度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3 月18

丰宁满族自治县

2015-2016年度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农计发[2015]127号文件和河北省财政厅冀财农[2015]110号文件要求,2015-2016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我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专项资金900万元。为切实利用好国家补助资金,推动肉牛养殖的良种化、规模化,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肉牛养殖现状和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调动全县肉用母牛养殖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推进母牛适度规模养殖,提高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及范围

全县范围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统一饲养)。县域外养殖基础母牛不在本次实施范围之内。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二)项目实施期

20157月至20166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养殖场、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新增犊牛原则上每头补助约240元左右,最终以项目期结束时实际的新增犊牛数进行核算为准。

(四)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

(五)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补助。新增犊牛指在项目实施期内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得计入。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严格项目公示

各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要对辖区内存栏母牛10头以上(含10头)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统一饲养)的基础母牛进行登记(见附件25)。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场所为养殖业主所在村的村务公开专栏,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场(户、合作社)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存栏基础母牛数量、每头母牛的耳标号、监督举报电话(8082191)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

新增犊牛出生后要及时进行登记(见附件67),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场所、公示期、公示内容除以上产犊基础母牛公示信息外,需增加犊牛数量、每头犊牛耳标号等信息。

(二)严格目标管理

各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要与辖区内每个补助对象签订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见附件4)。

(三)严格档案及标识管理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第67号令)有关要求,实施肉牛标识和养殖档案规范化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将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专档,应将能体现母牛与犊牛母子关系的照片一并存档。

(四)规范配种记录

项目承担单位应采用国家肉牛良补冻精对基础母牛进行人工授精,并做好基础母牛配种记录登记(见附件3)。

(五)基础母牛及新生犊牛死亡和销售确认

核查登记的肉牛基础母牛、新增犊牛在项目期内死亡或销售的,养殖业主应在牛死亡或销售后,及时向辖区内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报告,经辖区内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确认后,填写相关信息。

(六)加强新增犊牛核查

各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负责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每月新增犊牛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基础母牛数量、配种记录、产犊记录、新生犊牛数量及耳标佩戴等情况,并填写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核查表(见附件8)。核查过程要严格做到四见:见人,核查项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见牛,现场查看基础母牛及新增犊牛存栏及生长情况;见标,查看基础母牛及犊牛耳标佩戴情况;见档,查看基础母牛登记表、新增犊牛登记表及母牛配种记录等。

县农牧局和财政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新增犊牛进行现场抽查。

(七)及时上报各种信息

各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要在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基础母牛、新增犊牛信息情况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同报县农牧局畜牧工作站,包括新增犊牛登记表(附件6)、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汇总表(附件7)、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核查表(附件8)、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月报表 (附件9)。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资金拨付

根据县农牧局对新增犊牛核查结果,县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资金使用

我县2015-2016年度基础母牛扩群项目财政补助资金900万元,另有2014年该项目结转资金18.25万元,合计总资金918.25万元。其中843.25万元直接补给项目承担单位,主要用于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的改造、防疫、标识佩戴、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为加强管理、方便养殖户,耳标由县农牧局统一采购发放,费用为3.392万元,从该项资金中列支;其余75万元作为县农牧部门实施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及农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县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政府也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乡村干部、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肉牛冷配技术员组成的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核查小组,负责具体数量的核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监管的项目管理机制。各基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区域站全面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核查,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县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与抽查,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特别是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

(三)强化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纪律,切实抓好基础母牛登记、繁殖配种、新增犊牛核查、补助对象公示四个关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各乡镇要组织好以村为单位的申报数据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大力推广母牛发情鉴定、人工授精、犊牛早期断奶等配套技术,切实提高肉牛的养殖水平。

(四)推进标准化养殖

各乡镇要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项目对肉牛养殖的推动作用,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加快肉牛规模养殖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牧、环保、国土部门要密切合作,尽快办结肉牛养殖场登记、新建、改建、扩建的有关手续,促成规模场早日开工、早日投产使用。

(五)加强资金监管

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核责任,严格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资金。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对虚报、多报数据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取消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补助资金使用。

(六)强化督导检查

各乡镇、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基础母牛配种、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成效。

(七)加强宣传总结

各乡镇及农牧部门要将基础母牛扩群项目有关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应补尽补。农牧局、财政局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完善档案管理,及时上报信息,规范资金使用,促进全县肉牛产业持续发展。

附件:1、丰宁满族自治县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基础母牛登记表

3、基础母牛配种记录表

4、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

5、肉牛基础母牛登记核查汇总表

6、新增犊牛登记表

7、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汇总表

8、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核查表

9、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月报表

附件:

1丰宁满族自治县基础母牛扩群项目领导小组.doc

2基础母牛登记表.doc

5母牛登记核查汇总表.xls

6新增犊牛登记表.doc

7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汇总表.xls

3基础母牛配种记录表.doc

4考核任务书.doc

8基础母牛、新增犊牛核查表.xls

9肉牛扩繁项目月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