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7-002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7-05-23 10时43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近日,承德市政府就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连续下发相关意见和通知。为落实上级对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居民住房需求,现将《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2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40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23号)

2、《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

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40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5

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承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体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二、暂停办理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办理双桥区、高新区、双滦区、兴隆县、滦平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三、调整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以公积金贷款认房调整为以贷认房。即对借款人家庭已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次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741日起执行。

2017328

承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兴隆县、滦平县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限购政策。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大住宅用地及住房供应

一是对于商品住宅供应不足的县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二是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三是对应开工未开工的土地逐宗清理、逐宗督办,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督促全面开工、限期完工。四是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督促企业一次性上市公开对社会销售。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违规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违规主体采取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公开曝光、注销资质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承德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17410

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控措施稳定全市场

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承市政字【201727号)等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在市区(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承德县、平泉县范围内,能够提供本市一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含)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对于引进人才和驻承单位、来承投资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等,经其服务所在地县区政府认定后,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二年后方可转让。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对商品房价格的管控力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不得以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式进行商品房转让。住建部门要切实强化交易资金管理,2017年度内市县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部实行监管。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县、区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本市范围内土地招拍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

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物价、城管、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要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七、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

各县、区要继续落实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八、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本通知自2017515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1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