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管〔2017〕56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的
通 知
局属各股室(大队、站、所):
按照省、市、县有关推进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制订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 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各股室(大队、站、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执法信息的整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的须经主管网络平台的领导审核。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规范、执法制度、办理条件和时限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式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在固定办公场所要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清单、工作人员姓名、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它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包括省、市、县指定网络平台、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文件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
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地点的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制办负责全面、准确梳理本局的职责、权限、依据、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等,形成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局法制办负责全局性执法程序、流程图、执法文书样本的公示;
(三)局规划监管股、广告监管股、城管执法大队、环境卫生管理站、茂源市场管理所、垃圾收费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公示;局办公室负责网络平台的管理等;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大队、站、所)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双随机监管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是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各股室(大队、站、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整理、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主管股室(大队、站、所)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对应公示未公示、未按时公示、公示信息错误、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丰城管〔2017〕57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股室(大队、站、所):
按照省、市、县有关推进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局制订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 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交的材料、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我局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我局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该由相对人签字确认,集体讨论等材料应该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应当签字确认。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执法人员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公职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我局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全过程记录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局法制办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局办公室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局各股室(大队、站、所)执法人员负责所使用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保养及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一节 程序启动
第八条 通过巡查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我局管理职责的,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启动一般执法程序,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第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程度、后果等;
(四)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询问调查时,制作《询问调查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询问当事人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制作《责令限期提供审批证件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和向个人调取书证的,应向其发送《协助调查函》。属于规划批后违法案件的,要及时函告规划审批部门在我局未处罚完毕之前停止补办规划手续。
(五)如果通过录音、录像可以取证的,要依法制作视听资料证据;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第十二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出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制作《违法案件移交函》,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书面移送。
第十四条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请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须填写《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证据保存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要进行音像记录,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登记保存物品应妥善保管,7日内必须作出处理或者返还当事人。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有明确的改正意见。在改正意见不好把握的情况下,要向有关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对改正前后的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违法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行政强制程序)。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进行案件合议,提出拟给予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合议由主管局长、主管业务股室(大队、站、所)主要负责人参加。要有专人负责文字记录合议情况,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根据合议情况,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表)中主管领导签批的处理意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用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性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非经营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以上;对经营性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以及拆除、没收的实物价值达到听证数额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时要制作《听证笔录》,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
第三节 审核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前,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将案件卷宗送局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案件集体讨论要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必要时可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主管局长、主管业务股室(大队、站、所)主要负责人参加:
(一)拟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案件;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案件;
(三)拟给予拆除处理的案件;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七)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它案件集体讨论由主管局长、主管业务股室(大队、站、所)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按照案件集体讨论的结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后,报请有关负责人签批。 按照机关负责人签批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时间要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机关负责人签批时间一致。
第二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按以下流程:案件发现→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合理的应当采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和途径→执行→将证据、处罚决定书、收款票据存根及改造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并出具委托书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不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必须执行缴罚分离制度。
当场处罚及当场收缴罚款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送达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作为送达凭证,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留存书面公告,要音像记录公告的地址及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定的义务,案件按照结案程序处理。要制作执行完毕证明材料(如照片、罚款缴费收据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填写《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请相关负责人审批。
涉及规划批后执法案件的,执行完毕还要及时向规划部门出具《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第三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责成后,具有查封施工现场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二十八条 查封施工现场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责成;
(二)填写《采取查封措施审批表》,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三)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五)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下达《查封决定书》;
(八)实施查封并制作现场记录;
(九)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记录由当事人、执法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查封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公民个人以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30日。
解除查封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县政府责成后,具有强制拆除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报告本级政府,经政府责成。
(四)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五)经局法制办审核后,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时间,给当事人设定最后履行期限。此环节全程音像记录。
(六)实施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记录。此环节全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下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列履行期限不应超过10日。
(二)《催告执行通知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再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
(四)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作好文字记录,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上传或存储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交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终结之日起30日内要将形成的文字记录及时填写立卷、验卷情况记载,组卷存档。形成的音像记录刻制光盘,作为资料一同入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查阅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或者随意删除、修改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丰城管〔2017〕58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股室(大队、站、所):
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 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须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局法制办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
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一)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审核范围内的案件卷宗送局法制办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二)案件集体合议记录、案件调查报告(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听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政府责成文件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局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法制办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局法制办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办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法制办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按规定继续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局法制办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丰城管法审201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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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承办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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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项 | |||||||
审核 | 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 是 | 否 | |||||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否 | |||||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的情形 | 是 | 否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 |||||||
主管局 长意见 |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件材料退回至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