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新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清理细化工作实施方案
2018-11-22 09时59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清理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力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避免畸轻畸重或者同案不同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正、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五项标准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在本部门清理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细化,拟订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将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发放资料、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裁量的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四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本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负责人签发。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负责人应不予签发。
   五是建立重大或复杂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局班子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2、首违不罚事项及标准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没有违法所得,属于初次违反本条规定,能够及时移称有害内容,使用此类屏幕画面游戏项目能够立即删除的。
2)、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娱经营许可证,确实不知道不本条规定的,属于初次违规的。
    3)、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1、两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2、在凌晨2点30分前结束营业。3、在该娱乐场所内消费人员不超过5人。

  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1、两年内第一次违反本规定。2、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不超过2人的。  

    5)、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两年内首次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6)、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属于初次违反本规定,且不了解该条规定,在演出开始时能够及时停止违规行为的。
7)、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1、没有违法所得。2、第一次违反本条例。3、当违规行为发生后,能够配合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停止违规演出。
8)、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属于初次违反本规定,且不了解该条规定,在演出开始时能够及时停止违规行为    的。
9)、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超过法定时间7日内,能主动办理的。
10)、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超过法定时间7日内,能主动办理的。
11)、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的。
12)、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未形违法事实,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能主动配会执法检查的。已形成违法事实,但能主动配会执法检查的。
13)、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2年之内第1次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14)、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一年之内年一次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
15)、网吧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上网消费人员不超过5人的。3、在0点30分前停止营业的。
16)、经营非网络游戏的1、一年内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的。2、经营非网络游戏种类不超过5种。
17)、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1、一年内首次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2、因网吧机器故障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但能够及时改正修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并及时通知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的   。
18)、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一年内首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9)、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初次违法,不足3台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0)、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的    。
2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3人次以下,且初次违法的 。
22)、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2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24)、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一年之内第一次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备案的。
2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2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进口出版物数量在100册(张、盘)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进口出版物数量在300册(张、盘)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进口出版物数量在500册(张、盘)以下的。
27)、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
28)、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擅自变更1个事项,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处理的。
29)、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缺交数额占全年出书品种总量的5%以下的。
30)、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进口出版物数量在100盘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1)、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32)、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6)、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7)、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8)、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到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和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9)、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40)、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物数量在500册(张、盘)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1)、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42)、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
43)、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44)、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刚着手实施就被查处,违法出版物还未流入社会。
45)、《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即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46)、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一年内首次查处,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47)、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属于首次违反本条例,不了解本条例,未能出示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票据。
48)、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即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49)、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即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5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
51)、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
5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53)、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
5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5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
5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5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5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5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整改的   。
60)、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非商业性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
61)、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62)、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等级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较为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4、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处罚事项
   (1)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3)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局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局党委决定,成立丰宁满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李保锋任组长,赵云飞任副组长,宋文涛、蔡长春、王久福、徐石、丛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宋文涛任办公室主任,联络员为徐石。
 
 
丰宁满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