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办〔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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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办〔2017〕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特制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丰宁满族自治县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
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认定与管理
第一条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范围
 具有丰宁县户籍的贫困人员,具体包括: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病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人员(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
第二条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二)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四)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认定。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由卫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定。(六)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由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认定。(七)市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条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的管理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新增人员资格待遇于次月起开始享受,减少人员的待遇资格从次月起取消。一个年度内发生多次认定的,医疗保障救助待遇累计计算。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信息的传递与共享
县扶贫、民政、卫计部门将本期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名单以部门文件形式抄送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信息通过系统实现即时传递和资源共享,即:由基层经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录入人员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认定,认定后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平台上传到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待遇结算系统,按政策标准落实待遇。
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内容与实施
第五条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水平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60%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条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内的,报销比例70%;超过100元的,由个人自负。年度基金最高支付70元。按照就高原则,2016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可执行本条款或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标准; 2017年以后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2016年度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二)特殊疾病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待遇。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甲类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门诊(13种)和精神障碍门诊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按照就高原则,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4种特殊疾病门诊待遇2016年结算标准可执行本条款或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标准; 2017年以后执行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标准。特殊疾病门诊基金支付额度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等4种乙类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特殊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超过原政策标准支付部分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甲类特殊疾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癫痫、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震颤麻痹)。[特殊疾病病种认定依据承德市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门诊特殊疾病(普通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认定标准]。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的患者,如该患者患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条件的1种或多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其治疗相关病种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药费也纳入报销范围,不视为违规用药。2016年特殊疾病门诊支付限额,按8月1日到年底5个月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折算。
(三)住院待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未按双向转诊规定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第七条 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承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第八条 提高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具有特殊疾病门诊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个人年度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审核确认,抄送民政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救助,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同次住院前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住院经医保基金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特困供养人员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医疗保障救助条件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因住院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5万元;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3、其它医疗保障救助人员,住院部分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以上各类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并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医疗费用,按住院救助分别增加5%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增加到5万元。
(四)通过各种救助途径仍有困难的人员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丰政[2016]75号】文件给予救助。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增加支出资金的项目。
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调整,新增待遇支出所需资金,具体包括:(一)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人员参保缴费由政府全额(部分)资助的资金。(二)门诊统筹和特殊疾病门诊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加支出的资金;(三)降低住院起付线医疗费用增加支出的资金;(四)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大病保险基金增加支出的资金;(五)在原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基础上和新增加医疗救助项目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增加支出的资金。
第十条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资金的来源
资助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资金和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所需资金,由省、县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其中:省级负担90%,县级负担10%。
第十一条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新增的支出,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部门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的资金在每年度参保缴费结束后,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机构提供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新增支出的数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增加支出资金的数额,按照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季度逐级上报申请拨付。
省财政部门在医疗保障基金(资金)清算后,将各级机构垫付的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资金分别拨付到各项基金(资金)账户。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部门清算情况及时将应由本级按比例承担的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的基金(资金)和上级拨付的资金按所属基金(资金)科目,及时拨付到各项基金(资金)账户;经办机构对垫付基金(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垫付基金(资金)。
第十二条 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资金的记账管理
对按原政策和提高待遇标准结算后新增支出的资金,实行分段记账的办法管理。1、门诊统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原政策封顶线段内报销(含原政策封顶线内提高比例结算的部分)支出,记账为基本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封顶线部分,按比例报销支出,记账为新增支出;2、住院医疗费用降低50%的起付线部分和提高报销比例增加基金支出的部分记账为新增支出;个人负担的50%部分不再计入以后各阶段报销基数范围,医保基金仍按原起付线标准结算;3、大病保险封顶线段内报销支出,记账为大病保险支出;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增加基金支出的部分,记账为大病保险新增支出。4、按原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支出,记账为医疗救助支出;在原医疗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之上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增加支出的部分,记账为医疗救助新增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政策,将由我县按比例承担的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的资金纳入我县财政预算。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新增支出分别从各项基金(资金)中列支。根据实际结算数额,按规定从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入相应基金(资金)财政专户。

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十四条 医疗费用结算时间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自2016年8月1日(含)出院和8月1日(含)起发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提高待遇医疗费用结算。2017年 1月1日开始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高待遇的医疗费用进行手工结算, 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救助费用拨付 201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手工结算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障救助对象。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渠道不变、分别报销、救助托底、精准保障的原则,对新年度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高待遇的医疗费用通过信息系统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新增支出所需基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大病保险新增支出所需基金,由现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垫付,不足支付时可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并在下一合同期内清算;医疗救助新增支出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转外就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可通过省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提高待遇的部分,回参保地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结算。
第十六条 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在原政策标准基础上新增加支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信息系统内分段记账,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部门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并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账目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自付费用范围与核定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自付费用均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自付费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支付范围:(一)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三)在境外就医的;(四)就(转)诊交通费、上门服务费、特别护理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五)美容、健美、矫形手术等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和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试验性诊疗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疗 管 理
    第十九条 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的认定 县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组织审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和上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复核或按比例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资格认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经核查确认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所患特殊疾病已经治愈,或不需要门诊诊疗和购药的;不符合认定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与被认定特殊疾病病种无关的药品、进行无关的检查、治疗以及弄虚作假以药易药、以药串药的;连续两个月购买超过规定使用剂量标准药品、且无法说明原因的;开具大处方,所购药品与疗程不相符的;录入系统中的诊疗时间、诊疗项目、药品名称、药量等与门诊病历本中所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经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它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享受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未履行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转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市级)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且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建设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管理及待遇结算系统。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为基础,建设覆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与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内容的信息共享系统,推动各类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及医疗费用结算信息在两个平台上的传送和交换,实现基础数据的集中使用和互联互通。
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依托,以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管理及待遇结算系统为平台,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协调办理记账结算、现金报销事宜,为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费用项目结算,不参与总额控制或均值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细化控费指标,对超出管控指标的按照协议条款处理,严格控制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资金)不合理增长。
完善医疗控费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分级诊疗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全面监控医疗过程和医疗费用支出,严肃查处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基金的问题。完善医疗机构考核机制,提高医疗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将医疗控费目标与定点医疗机构评审、院长及医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院长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严格实行问责。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定期公示监测和考核结果。
  则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民政、卫计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认定标准。县财政、审计、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社行政股室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特殊疾病门诊资格认定、医疗费用审核管理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稽核等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财政、扶贫、民政、卫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的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相应待遇。要加强基金(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扩大补助范围和标准。对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人群提高医疗保障救助待遇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县政府负责筹集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上级拨付的提高待遇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依法打击恶意套取、骗取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商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资金)流失的,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采取欺骗、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救助待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12号政府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人员身份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由民政、卫计、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含)起执行。
 
 
 
(附件1:)
 
丰宁满族自治县低收入家庭认证办法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原则
城乡低收入家庭根据本人申请予以认定,本人不申请
的,不予认定。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城乡低保政策标准的家庭。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按《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确定;认定标准的调整与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
第三条  认定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且家庭收入情况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
1、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家庭成员拥有轿车或经营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3、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4、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5、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择校、自费出国留学的;6、其它经认定不具备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家庭人口、人员结构、身体状况、是否残疾、患病种类、孩子上学、劳动力情况、总收入、困难原因等内容)。2、申请人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3、村(居)委会评议及公示情况。4、收入证明 。5、导致贫困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
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调
查核实,并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部门认定。
第六条  认定途径
    1、工资性收入: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月总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同时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2、经营性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所得税缴纳情况,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3、劳动收入:种植业按本地粮食、经济作物年纯收入计算;养殖业按本地畜、禽销售纯收入计算,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4、劳务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及劳务接收地平均报酬,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5、财产性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可以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等,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6、金融性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得出,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7、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得出,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8、转移性收入:<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证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3>农村养老保险金。凭本人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专用存折予以认定。<4>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5>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予以认定。<6>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地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起点,计算其家庭应留生活费,确定该家庭有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
第七条  工作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主体,并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县民政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予以认定。
 
(附件2:)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认定标准及工作流程
                                                                               
一、认定范围:具有丰宁县农村户籍的人口。
    二、认定标准: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55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收入标准,综合考察农民吃穿不愁,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的两不愁三保障等社保指标,按照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认定工作流程
第一步:初选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步:公示公告。乡(镇)政府对行政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管委会复审,复审结束后在行政村公告。
第三步:填写手册。公告结束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对已确定无异议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
第四步:数据录入。乡(镇)政府组织专人将《贫困户登记表》录入全国扶贫建档立卡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
    第五步: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及时更新,实现贫困户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