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8-0058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夏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七个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7-06 15时18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夏季环境空气质量

改善七个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本着冬病夏治、集中攻坚的原则,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夏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七个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加强重点工作梳理,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时序进度要求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至县大气办(联系电话:邮箱:fnxhwb@163.com),县大气办将不定期就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并定期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督查发现的问题将纳入全县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专项清理整改回头看之中,对工作未安排部署、推进缓慢的,工作推诿扯皮、应付了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1.丰宁满族自治县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丰宁满族自治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4.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5.丰宁满族自治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6.丰宁满族自治县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7.丰宁满族自治县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丰宁满族自治县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控力度,加快突出问题整改,切实补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短板,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做到四个必须,即: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进行冲洗,禁止带泥上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全密闭装置,禁止道路遗撒行为;运输渣土必须持证运输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全县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样式,督导车辆进行封闭改装,并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

(二)全县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安装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临时运输许可证、城区道路通行证。通过GPS监控平台监控渣土车运行轨迹,防止违法倾倒。6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局

(三)渣土运输车辆要做到三证齐全(道路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临时运输许可证、城区道路通行证)。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改装密闭要求和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城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垃圾临时运输核准证;对未办理临时运输核准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道路通行许可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

(四)对于车辆冲洗不净带泥上路,不符合密闭要求造成遗洒飘散,对未按规定时段路段通行的禁闯行,未取得城区道路通行证、建筑垃圾临时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擅自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其他运输砂石料、灌装散装车辆(包括水泥罐车)及容易造成遗撒和产生扬尘的车辆同样适用。

三、责任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但已提前介入监管的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地块进行监管。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工地的渣土车辆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禁止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安装全封闭装置,清洁冲洗不净,以及存在其他污染环境隐患的渣土车辆驶出工地;依托建筑工地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倒查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车辆要求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和尚未介入监管的地块,联合县城管局对违法取土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渣土处置活动的综合监管,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及未进行封闭改装车辆,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临时准运证;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样式,督导车辆进行渣土运输车辆封闭改装,并及时到县交警大队备案;负责督促运输车辆(总质量为12吨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通过交警、交通提供的运行数据及GPS监控平台监控渣土车运行轨迹;加强全县出入拆违工地的渣土车辆监管,禁止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安装全封闭装置,清洁冲洗不净,以及存在其他污染环境隐患的渣土车辆驶出工地;对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场所进行公示,严格查处丢弃、遗撒、污染路面、违法倾倒,以及无建筑垃圾运输临时准运证运输等行为;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和县住建局尚未介入监管的地区,联合县住建局对违法取土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县城管局提出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系统改装情况进行审定、备案,对符合密闭改装要求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并按照改装车辆备案外观进行年检;对不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造成渣土遗洒、飘散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时段、路段通行的禁闯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配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临时运输许可证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进行查处。

(四)县交通局负责对出入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的渣土车辆监管,禁止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安装全封闭装置,清洁冲洗不净,以及存在其他污染环境隐患的渣土车辆驶出工地;负责提供运输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相关资料;负责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以及未办理道路运输手续的渣土车辆进行处罚;同时,会同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对公路行驶的不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造成渣土遗洒、飘散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五)县行政审批局:对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输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六)县水务局:负责对出入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含河道整治工程)的渣土车辆监管,禁止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未安装全封闭装置,清洁冲洗不净,以及存在其他污染环境隐患的渣土车辆驶出工地。

(七)县国土局:负责对已征收未供应地块取土行为监管,对未办理取土审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责任县城管局总体牵头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严格落实四个必须,强力推进全县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紧密配合,全面推进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督导考核。要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县大气办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工作流于形式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全县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之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凝聚共识,引导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

附件2

丰宁满族自治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整治

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高大气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提升全县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常态化和长效化,确保全县建筑施工工地开工前做到六个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百。全县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许可管理深入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建筑施工项目开工前要签订承诺书,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责任,建设单位应足额缴存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确保施工企业扬尘防治经费。建筑施工工地在开工前要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对新开工工程扬尘治理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

(二)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日常监管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要做到六个百分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裸露土地和细颗粒建筑材料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筑工地在开工前必须配备至少4台射程达到20米以上的雾炮机,确保设施完好,随时投入使用;必须在主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建筑物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建筑施工、城市道路及县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

(三)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监管技术支撑参照《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DB13/T2545-2017),优先选择施工现场出入口、工地主导风向下风向工地边界等位置进行颗粒物监测布点;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点位要满足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主作业区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监控要求,基本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全县在建建筑工地6月底前,以及新建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安装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并实现联网(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四)加大无施工许可手续工地的查处力度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对无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建筑工地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施工的建筑工地。(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三、责任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对无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建筑工地进行查处;负责房建和工程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查处;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工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

(二)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查处

四)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含河道整治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查处

五)县城管局负责对拆违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和查处

(六)县环保局负责督促符合要求的在建建筑工地和新建建筑工程安装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联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检查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协调联动,采取多种执法形式,利用科技手段,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持续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二)严格考核问责要实施一级考一级,一级抓一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3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整治工作,有效降低城区扬尘污染,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城市和城乡接合部裸露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土地进行苫盖;对超过3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苫盖,实现裸露土地绿化(苫盖)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县城建成区公共区域裸露土地绿化对县城建成区道路、公园景区、大型公共建筑周边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苫盖。对面积较小的裸露土地,以种植乔木绿化为主,树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生态透水铺装或栽植地被植物。因人为践踏、汽车碾压等形成的裸露土地,根据现场需要,及时补植地被植物。对裸露树池,采取满栽地被植物等防尘措施进行生态覆盖。(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二)城乡接合部裸露土地治理。对城郊道路及其支路两侧的裸露土地,实施乔灌木结合绿化,并撒播花卉、草籽地被植物进行覆盖。(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城市近郊的边角荒弃土地,以培育自然植被为主,补充撒播耐粗放管理的草种或花卉组合,使其尽快形成地面绿化覆盖。(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三)公路两侧裸露土地绿化对公路两侧可绿化的裸露土地实施绿化,采取增加常绿树种栽植比例,建设以乔木、灌木和地被复层种植为主的防护林带,以及培育近自然植被群落等措施,增强滞尘能力,美化沿线景观,打造绿色生态长廊。(牵头单位:县交通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四)县城建成区河道两侧裸露土地绿化加快推进一主四副工程,对河道外滩和河床两侧的裸露地面进行景观绿化,栽植耐湿植物,因地制宜建成湿地公园。(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五)施工工地裸露土地专项整治。对县城建成区已征收未供应地块的裸露土地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扬尘集中整治。强化施工工地裸地扬尘整治,重点是工地内长期闲置的土地,以及临时存放的渣土,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土地进行苫盖;对超过3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苫盖。(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城管局)

(六)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制定工作计划,每天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不间断机械化清扫作业,主干道日作业频次不低于4次,次干道日作业频次不低于2次,城区主次干道能实现机械化清扫道路全部机械化清扫。定时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洒水降尘作业,洒水作业频次每天不低于4次。(牵头单位:县城管局)

三、责任分工

(一)县城管局负责牵头对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整治的督导和协调,定期开展城市裸露土地的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有关部门,对未及时整改的报县政府和县大气办。牵头负责开展城市道路清扫行动;负责对已供应但县住建局尚未介入监管或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地块(不包括无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地块)的扬尘整治。

(二)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建和工程建筑施工工地裸露土地扬尘的整治,包括已介入监管或办理施工许可的工地,以及无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和因各种原因停工的工地的裸地扬尘整治

三)县国土局负责督导对已征收未供应地块裸露土地扬尘的整治。

(四)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以及国省道公路两侧裸露土地扬尘的整治

(五)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以及河道外滩、河床两侧裸露土地扬尘的整治;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城市道路大清洗行动。

(六)县规划局负责提供各类项目规划的审批时间。

(八)县林业局负责山体以及公园(林业部门监管的)裸露土地扬尘的绿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举措,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党政一把手,落实到各级各单位,确保城市和城乡接合部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尽快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发动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裸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活动。

附件4

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推进散煤污染整治,提升我县散煤管控水平,减少污染排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散煤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大阁镇辖区、开发区(不含凤山)作为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全面取缔劣质煤经营网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全县散煤煤质抽检率达到90%及以上;县区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率达到80%;全县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8月底前,淘汰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283台;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提标改造。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清洁取暖突出重点区域,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以电定量、以气定量,确定电代煤、气代煤年度目标任务。加强气源保供和电力供应,加快完善电网和燃气管网、调峰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光伏、光热、地热、风电等多种供暖方式。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城区分散燃煤的主要任务和根本措施,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县区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率达到80%;完成对计划实施清洁取暖村户的全面排查统计,逐户建档立卡,建立清单,明确替代方式和时序进度,确保取暖期前完成有关替代工程。(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二)严格煤炭源头准入管理全面取缔外来煤洗选,进入民用散煤流通领域煤炭必须符合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中民用散煤质量指标地方标准。生产企业煤质抽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规范煤质检测站煤质抽检、检测制度,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依托进县的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无《质检报告》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三)严厉打击劣质煤经营行为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凡是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的网点,一律关停取缔,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行为;取缔无照非法经营网点;在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四)加快农村散煤综合整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其他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继续主推气代煤、电代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秸秆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及醇醚燃料、轻烃气替代分散燃煤;对暂不具备以上替代条件的山坝等边远农村地区,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农牧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五)严控县城建成区经营摊点使用散煤将2018年列为城镇原煤散烧督察年,开展县城建成区及城乡接合部的经营摊点原煤散烧专项督查,解决固定、流动性经营摊点使用的小煤炉(小土炉)和沿街各类经营性商铺原煤散烧问题。(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全面取缔燃煤小锅炉建立燃煤锅炉治理清单,要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避免发生气荒、电荒,对不能实施气电源保障、未通过省能源局备案的一律不予进行改气、改电,采取其他清洁能源方式进行改造;8月底前,淘汰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大灶和经营性小煤炉,以及县域内农业生产燃煤小锅炉(大灶)在新建锅炉投运前原燃煤锅炉不能拆除取缔;对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坝上等边远山区,使用洁净型煤托底;要制定供暖锅炉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群众正常取暖;2018完成全县3台全县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农牧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

三、责任分工

(一)县环保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和保留的燃煤锅炉的提标改造;会同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缔县城建成区和城乡接合部固定、流动性经营摊点和沿街各类经营性商铺使用的小煤炉(小土炉)

(二)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农村散煤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取缔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具体承担洁净型煤推广应用任务;取缔外来煤洗选

(三)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清洁取暖工作。负责推动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光热供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负责督促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的提标改造。

(四)县农牧局: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燃煤锅炉淘汰和散煤治理工作。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散煤煤质抽检,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负责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托进县的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牵头负责流通领域劣质散煤管控工作;依法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取缔无照非法经营网点;全面取缔禁燃区内散煤经营网点。配合县环保局取缔建成区和城乡接合部流动性经营摊点和沿街各类经营性商铺使用的小煤炉(小土炉)

(六)县交通局负责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的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抽检。

(七)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对煤炭运输车辆设卡拦截,进行抽检。

八)县国土局负责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地热供暖方式。

(九)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禁止审批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注销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的行政许可。

(十)县工信局负责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

(十一)县城管局配合县环保局取缔建成区和城乡接合部流动性经营摊点和沿街各类经营性商铺使用的小煤炉(小土炉)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任务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攻坚。各相关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增加资金投入,开展提标改造,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严格督导考核散煤治理作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县大气办已将其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淘汰台账,县大气办将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治理进度滞后、推动不力的实施通报。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加大散煤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介典型经验,让民众理解、百姓支持、社会参与,形成整体推进合力,为推进全县散煤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5

丰宁满族自治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有效控制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县城建成区及周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取缔露天烧烤行为,促进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稳定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餐饮服务业证照管理严格餐饮业项目审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整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导致的油烟超标、油烟污染扰民、露天烧烤、违规建设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梳理基本情况,确定整治重点,限期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城管局)

(三)严控经营行为使用高污染燃料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使用的燃料开展专项检查,严查违规使用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限期更换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三、责任分工

(一)县环保负责对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无油烟净化设施或者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的、无环保手续、噪声超标、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县城管局负责取缔露天烧烤;配合县环保局开展餐饮服务业执法检查。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无证照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进行查处;提请吊销依法关闭的餐饮企业和经营户的营业执照。负责对生产的油烟净化、除异味等产品(商品)质量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伪劣产品。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各类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环保局牵头,城管、市场监督、行政审批配合,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组,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从根本上解决油烟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检查凡通过举报渠道反映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问题的,县环保局要及时处理,查处到位。同时要加强对餐饮场所油烟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日常巡查,对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全程宣传报道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行为曝光。通过广泛宣传,督促餐饮服务单位积极主动实施油烟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油烟治理各项要求,确保餐饮业油烟治理取得实效。

附件6

丰宁满族自治县机动车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有效解决车、油、路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空气质量改善为导向,运用法律、科技等综合手段,强化依法治污、标本兼治、区域联控,突出常态监管执法,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检测、超标机动车违法上路等行为的整治、惩处力度,持续攻坚,挂账整改,集中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着力推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机动车专项整治

1.严控源头:组织开展机动车信息公开核查工作,对不按要求公布信息或车辆实际配置与随车清单不符的,销售不符合我省规定排放标准车辆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严管在用车:一是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全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是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管,突出做好对重型柴油车的监管工作。开展对上路机动车的排放抽查工作,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地重型柴油车及行业用车大户,通过遥测、入户抽查的方式对其所用机动车重点监测。对运输企业和用车大户建立车辆排放控制档案,加强执法检查,对不达标的车辆依法严惩。依托进县的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交通运输部门冶超站,开展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抽检,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依法严惩。按照上级要求,推进我县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实现联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县区机动车禁限行办法。加快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二)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整治。

1.严格油品标准管控:推进燃油标准升级,确保按时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售低标准油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严格油品质量管控:开展加油站、储油库车用燃油抽查,加强对县内国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检查力度,严惩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油品及车用尿素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油品行为,对非法柴油销售站(点)及流动加油罐车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结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检查,督促企业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去向凭证、票据,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能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查处进、销、存成品油管理混乱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3.严格油气回收装置管控: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严惩,直至停业、关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快新能源车辆替代:落实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激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鼓励县城建成区管道疏通车、高压清洗车、洒水车、吸污车等车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

2.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加快充电站、充电桩建设,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对于新能源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公交车场站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四)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使用监管;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环保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

(五)全面优化交通运输组织结构。

1.加强过境货运车辆路线管控:在进入县城建成区的路口设立标志,引导高排放货运车辆及外埠过境车辆绕行;对负责民生的保障车辆,要核准通行时间和路线。(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

2.建设货运车辆绕城通道:制定县城建成区货运车辆绕城通道方案,解决重载货车穿城问题;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三、责任分工

(一)县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会同县交警大队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会同县商务局对加油站等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资质进行监管;负责新车销售领域的信息公开核查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油品质量管控。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制定禁限行措施;负责对高排放货运车辆路线管控;配合县环保局对在用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县发改局负责谋划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五)县商务局负责推进燃油标准升级;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负责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工作,并配合县环保局对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县工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

(七)县交通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工作。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积极争取项目,加快充电站、充电桩建设。配合县发改局加快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调度、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督导问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实施清单式管理,采取在线监控、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联台执法,对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机制不健全的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专项行动,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典型违法案件,以高压态势震慑非法油品流通及机动车不达标排放等行为,提高相关企业及用车人员的自律意识。

附件7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

工作方案

为全面改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减少矿山扬尘污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露天矿山企业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后矿山采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 2352-2016)等国家、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采矿区域扬尘治理。矿山勘探、采矿作业中所用设备要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露天开采要采用湿式凿岩,爆破时填充水泡泥袋并喷雾洒水降尘;采矿清理出的地面植被应妥善处置,严禁燃烧;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石原料在露天临时堆存时,应进行洒水降尘;物料装卸时采取洒水、淋喷、吸尘等抑尘措施;定期对使用中的露天采场和露天台阶、采区道路等裸露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并对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场和露天台阶、排土场、弃渣场、闭库尾矿库及时覆土、植被恢复,切实抑制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

(二)加强选矿加工扬尘治理装卸、破碎、筛分、储存、输送转运等产尘车间采取全封闭措施, 无法全封闭的要根据物料类别使用防风抑尘网(布)覆盖或安装除尘设施及自动喷淋装置保证稳定运行,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一级破碎受料仓建设三面围挡并带顶的料棚,并配套除尘设施;一级破碎、二级破碎及筛分设备必须实现全封闭,并配套除尘设施;露天装卸物料应采取洒水、淋喷、吸尘等抑尘措施;物料转运时应使用全封闭皮带通廊,并在装卸处、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备吸尘、淋喷等设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县安监局、县工信局、县环保局)

(三)加强物料运输扬尘治理。合理规划厂区内运输道路,运输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每天对路面至少2次洒水降尘;在厂区出口内侧以及采区路口和选厂路口进入主道位置,均要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运矿车辆的车身及轮胎进行清洗,不得带泥上路;块状物料运输车辆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沿10厘米,车斗必须采取苫盖措施,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粉状物料(如铁精粉、生石灰粉等干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或罐车;制定矿山周边道路洒扫方案,并对造成的污染和扬尘路段,进行全面清扫和洒水降尘。(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四)加强物料储存扬尘治理。粉状物料(如铁精粉、生石灰粉等干料)储存应采用入棚、入仓储存,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降尘,棚内应设置横向防雨天窗;粉状物料(如铁精粉、外矿粉等湿料)储存可采用入棚、入仓储存,也可采用防风抑尘网+喷淋装置进行储存;块状物料可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储存,也可采用防风抑尘网+喷淋装置储存,露天堆场储存过程中,必须采取洒水、遮盖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扬尘;对于长期堆放的物料(如备用物料)可采取防风抑尘网,同时喷洒抑尘剂等措施控制扬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三、责任分工

(一)县国土局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监督矿山企业对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场和露天台阶、排土场、弃渣场等裸露区域进行修复绿化;积极推进同片区、同类型矿山企业整合;督促能够采取地下开采方式的露天开采矿山限期转入地下开采,并对已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恢复。

(二)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和选矿加工生产环节实施低尘作业,确保采矿企业在开采、爆破、装卸、采矿区物料储存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定期对使用中的露天采场和露天台阶等裸露区域进行洒水抑尘;采矿厂区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并投入使用;在破碎、筛分等生产车间采取封闭措施并安装除尘设施建设及自动喷淋装置;落实尾矿库覆土或植被恢复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县水务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确保不再使用的露天采场和露天台阶、排土场、弃渣场等裸露区域落实水土保持治理措施

(四)县环保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选矿厂区内、生产车间外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对矿区内道路及时洒水抑尘。

(五)县工信局负责监督加工选矿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物料堆场进行棚化仓化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同时设置喷淋装置并保证稳定运行;露天装卸物料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时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设施;厂区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并投入使用。

(六)县交警大队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运输车辆未苫盖、泄漏遗撒等行为。

(七)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制定矿山周边道路洒扫方案,并对运输车辆污染的路段进行全面清扫和洒水降尘;采区路口和选厂路口进入主道位置设置洗车平台并投入使用,否则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主道行驶;查处矿山企业运输车辆无证运输以及未苫盖、泄漏遗撒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部门要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治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国土、安监、水务、环保、工信、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巡查频率,全面提升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二)严格考核问责县大气办已将矿山污染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工作列入对各部门的考核内容,对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加强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矿山企业扬尘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