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35/2018-00676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8-09-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质量和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程序和内容执行。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卫生计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电话,执法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主要公开机构职责、执法范围、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一系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示内容;
(二)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在利用电子显示屏和信息公开栏等,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示事前公开内容,程序如下:
(一)准确梳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清单、行政处罚流程、执法文书样式、受理社会投诉举报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公开事项。
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主任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2年,经主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执法科室负责人为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明确一名科室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的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执法科室对公示的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公示,并在本单位稽查科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成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2018年4月20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报至办公室存盘。
第五条局政法股及综合监督执法所稽查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进行记录拍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三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取得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使用预先盖章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可以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证据登记保存过程和处理决定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期限届满解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对解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束。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报送稽查科审批。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的,稽查科负责人可以批准终结调查。
拟作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报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时,向稽查科提交《案件合议申请》,稽查科审查后,在三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在合议室进行案件合议,并对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局办公会讨论: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执法机构认为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复制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没收违法物品时,应当制作没收的《没收违法物品清单》,并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当事人。
销毁违法物品时,应当制作《违法物品销毁记录》,并对销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或者由见证人签字。留置送达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媒体刊发或者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的,应当进行全程录像,公告送达时间以最后张贴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应该在7日内按要求将执法信息储存至数据采集工作站。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非执法现场)的音像记录由各科室自行保管,制作光盘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2018年4月20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二)加强事前公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人员、监督执法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编制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2、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4.公开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四)推动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
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 22 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五)创新公开方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修订完善制度。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承德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二)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卫生计生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严格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三)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四)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试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一)健全审核制度。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计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二)落实审核主体
1. 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确定审核范围
1.编制《卫生计生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
2.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细化审核程序。编制《卫生计生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分执法类别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四、有关要求
1、加强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领导,成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委公示制度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组长:李明军,副组长:赵建忠、杨继波, 成员:徐玉民 刘艳芳 戚振江 刘凤锌, 。
2、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坚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3、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4、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告之行政相对人执法事项、依据、权利义务等说明,使用统一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2018年4月20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依法作出的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卫计局政法股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
(八)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需提交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件的。
第七条本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财产的界定数额为一万元(含)以上。一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保全和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要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进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待审核前的办理流程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执行。
第九条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科室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及时下达审核意见。在送审时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政法股收到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政法股初步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政法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进行二级审核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初审意见并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执法科室对政法股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政法股复审。复审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