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9-0033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8-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政办〔2019〕51 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废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8月5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省大气办印发的《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市大气办印发的《承德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持续改善 我县空气质量为目标,以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为导向,以 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货车达标排放 为重点,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统筹油、路、车治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柴油车达标行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行动、 清洁油品行动、清洁运输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柴油货车排放污染综合监管机制和网格化管理 体系,加强协调联动,加快形成生态环境部门为监管主体,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柴油货车环境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2019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消除冒黑烟现象。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管控,确保我县在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强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控,确保在我县使用的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
2020年底前,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 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 明显下降,城市空气二氧化氮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排放监 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县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合格率达 到95%以上,基本消除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销售假劣油品、车用尿素现象基本消除。
二、柴油车达标行动
(一)强化机动车源头控制
1.全面开展机动车销售、使用企业摸排调查。在全县开展销售企业摸排调查,2019年8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动车销售情况,建立销售企业的明细台账,督导机动车销售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开展使用企业摸排调查,2019年8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公交、环卫、客运、物流等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 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的运输需求、车辆需求、车辆排放状况全面排查,分门别类建立明细台账。督促重点用车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与其签订达标排放承诺书;督促重点用车企业建立车辆维护、燃料、车用尿素添加使用登记制度,鼓励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定期传送企业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情况。(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县交通局)
2.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和油耗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公安局)
3.严格注册登记前柴油货车达标监管。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4.严格销售环节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全县范围内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5.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2019年6月底前,要健全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机制。对发现的外地超标排放车辆,由县生态环境局上传上级部门统一进行处理;对本地超标排放车辆实施县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模式,对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其限期自行选择与交通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维修,经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实现对超标排放柴油货车有查处、有治理的有效控制。对排放超标且不按要求进行维修治理的,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生态环境和交通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牵头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6.扎实推进路检路查。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加大对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重点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OBD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和使用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依托交通、公安的治超点、执法点等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对进入辖区的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老旧汽车进行抽查检测;在辖区内国、省道的县界口对重型柴油车进行检测,加大进县、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牵头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7.深入开展入户抽查。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双随机模式,结合季节用车特点,在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查处超标车辆,重点抽查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对违法较集中的单位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交通局)
8.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 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县内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生态环境局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9.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检验机构实施清单式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方式。督促排放检验机构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2019年年底前完成。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和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开展对排放检验机构的不定期检查,每年实现监管全覆盖。对于集中为省外登记的异地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充分运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通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排放检验机构后台监控,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 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对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巡查,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管控,规范机构检测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机构检测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建立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2019年底前,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修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与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超标车辆的超标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督促维修企业与交通、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故障车辆的维修信息,确保检测出的超标机动车得到治理,实现排放超标车辆检测和维护的数据共享、闭环管理。实施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行为和维修企业维修行为的溯源机制,杜绝修理过程弄虚作假,充分发挥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效能,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牵头部门: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12.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 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3.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 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 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 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 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 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 线检测。(牵头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
(五)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14.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2020年底前,加大布局遥感监测网络规模,完成覆盖重要物流通道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机动车排放信息共享。开展遥感监测,依法对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并实时向市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上传遥测筛查出的超标车辆信息,定期报送遥测处罚数据。(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15.强化柴油货车远程在线监管。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 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 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通过排放大数据分析应 用,实现对超标排放车辆全链条环境监管。(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16.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 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者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牵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行动
(七)严把源头准入关
17.严格落实国家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实施非道路 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 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 求。(牵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强化销售环节监管。对在县内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惩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2020年年底前,新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牵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
(八)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19.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调查。要组织建设施工、工业企业、农业、水利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人,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向所在地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详细台账,2019年8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20.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联动机制。2019年年 底前,各相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对各 自管理的行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日常监管,完成非道 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施 工工地、工业企业等为重点,组织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企业登记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
(九)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1.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按照上级时间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处罚;对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 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及其他作业机械的,从严处罚, 立即停止排污,限期进行整改。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严格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切实消除冒黑烟现象。(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
22.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管。推进工程机械 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牵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住建设局)
(十)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23.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责任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四、清洁油品行动
(十一)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24.强化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销售、 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在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违法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
(十二)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
25.强化成品油储运系统油气排放污染管控。年销售汽 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 组织开展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每季度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25%。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环保达标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的自查、维护和正常使用,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对问题企业予以处罚,将整改不到位、问题严重的企业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在媒体曝光。(牵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县交通局、县商务局)
五、清洁运输行动
(十三)推进车辆结构升级
26.持续推进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结构升级。强化新 能源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落实新能源汽车便利 通行政策,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 或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2020年年底前,使用比例达 到80%;进一步提升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车比例,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加快淘汰老旧燃油机械和作业车辆,公路中长途货物运输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牵头责任部门: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属地监管。建立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 化监管联动机制。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研究推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结合辖区特点,划分监管网格,加强人员设备的配置,2019年底前,需完成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排放日常监管,保证机动车污染源执法密度和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二)健全监管机制。按照《承德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承市政办字〔2018〕87号)和《承德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8〕115号)文件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分级管理 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国家、省移动源污染治理要求,开创全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体系建 设,设置污染监管工作岗位,落实人员,配置移动式尾气检测设备、OBD检测仪等路检路查相应设备,2019年底前,完成人员、设备配置以及机动车环境管理相关检测资质扩项,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按照国家要求,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建设。加快机动车监管平台 一体化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平台、 机动车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平台、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平台、加油站在线监控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等,实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管无死角管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五)优化柴油货车绕城线路设置。在进入我县的高速 公路及干线的省市节点设立标志,引导货运车辆进入绕行路 线,制定进入县区及县城的柴油货车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 公告。对确需进城的保障车辆,确保使用排放达标车辆,核准通行时间。(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六)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 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老旧柴油货车淘汰补偿机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七)加强督导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工作月调度制度,并将每月各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县大气办。县大气办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要将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和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八)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开展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解读,及时把握研判舆情,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和监督。(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县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