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1/2020-0206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0-11-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工作的监督制度,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更好地促进我局中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林业局党组班子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制度内容
第五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条 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机关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二)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制定、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
(三)涉及机关、单位内部投资、基建工程支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干部选拔任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人员考录和调配,职称评聘,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程序及结果。
(六)年度单位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车辆的购置维修、用油等费用的使用和支出情况的审议。
(七)领导干部购置高档办公用品(车辆、手机、微机等)、外出考察、公务性礼品上交情况。
(八)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定。
(九)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借。
(十)对干部职工奖惩的决定或提请。
(十一)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提请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研究任命的副科级、股级干部任用。
(二)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事、监察、财务负责人职务调整。
(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四)县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五)关键岗位正式职工的调入和调出、重要岗位专业技术的聘用和解聘。
(六)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民生公益项目等。
(二)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三)投资1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工程和项目安排。
(四)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0.2万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二)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在0.2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单位除工资以外的0.2万元及以上的单笔支出和一次性集中支付的0.2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支出。
(四)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程序要求
第十条 决策机制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局党组会,特定情况下可适当邀请部分中层干部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根据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下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和下属单位提前准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
(三)酝酿意见。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同时,做好表决纪录。
(六)作出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时应严格遵守决策程序,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局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局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局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并向各股室站、下属单位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