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4/2020-0273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生态环境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2-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责任清单公告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研究拟定并监督执行有关环境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和控制县城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辐射环境的管理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管。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 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森林公园和生物多样性与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 (六)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负责全县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重大环境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投诉。 (八)负责环境检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质量报告,通报全县环境质量。参与环保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 发展。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负责全县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负责信息、保密、政务(信息)公开、后勤和车辆管理工作;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起草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公告及重要资料; 负责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电台、报刊、网络的新闻报道及政务信息工作;结合新的形势与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就环境宣传教育特点、规律等开展多层面的理论探讨、理论研究,逐步使环境宣教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协助局党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干部体制改革、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工作; 负责组织全局的年度考核、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负责指导乡镇环保所建设; 负责机关节能及行政统计、计划生育、工会及妇女工作; 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及老干部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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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实施; 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配合有关股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国家、省、市预算内环境保护资金项目; 负责机关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及劳资统计等工作; 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晋级及劳资调整工作; 代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规划财务股 | |||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负责制定机关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党建工作,按上级要求组织策划、实施党建系列活动; 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和党员的审批发展工作; 认真落实党组织管理制度,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及时解缴党费; 负责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等; 在分党组领导下,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宣传、意识形态等方面相关工作; 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落实 党的各项制度,推进党支部目标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 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机关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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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及其它方面的水污染防治项目; 负责对全县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落实饮用水、地下水、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及时掌握、汇总水环境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组织拟定并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水环境管理股 |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 负责对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及其它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 制定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及时掌握、汇总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大气环境管理 |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及其它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贯彻落实国家、省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 提出对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涉及生物技术、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审批会签意见,并参加项目验收;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功能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固废、危废的储存、转移及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土壤环境管理股 | |||
环评方面: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全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3、负责对进入承德市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环境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政策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审批方面:1、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2、负责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和许可发放工作。 辐射环境管理方面:1、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辐射放射污染保护;2、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设备)的统一管理;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许可管理;4、负责对伴有辐射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5、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6、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投诉与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 科技与对外合作方面:1、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科技、标准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全县清洁生产管理、环保科技市场管理、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和煤炭管制工作;3、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4、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政策法规方面:1、贯彻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2、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3、负责本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罚没许可证年审工作;4、负责对环保系统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5、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6、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业务综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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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据环保分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完成排污税征收相关工作; 协调解决县域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负责全县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涉农重点区域和主 河道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工作; 负责环境信访、“12369”环保热线受理、上级批办案件及其他环境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及信息反馈工作; 负责环境应急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稳定防恐、安全生产及护林防火工作;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环境执法大队 | |||
负责执行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信息及环境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 负责城区和乡镇空气质量日报工作; 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性监测; 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仲裁监测工作; 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时限要求上报自查报告; 管理并发布涉及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 完成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 环境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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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出具的证明 | 县政府或施工的主管部门 | 负责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县环保分局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县本级区域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县环保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县环保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环保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县环保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固体废物进口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等规定,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4、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的加工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环保分局负责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环保分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县环保分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县环保分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现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有关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环保分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一)法律规定由县环保分局查处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力大的且我局有权管辖的案件(指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省级以上领导要求查办的、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被群体性举报等情形);
(三)根据新环保法,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由我局进行督察督办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或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等方式。
县环保分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处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公章: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6.5环境日”宣传 | 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 办公室及相关股室 | 0314-80607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