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89/2020-0256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宁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12-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城乡参保居民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08 16时36分浏览次数:

大阁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大阁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医院、中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异地就医备案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医保字[2019]74号)和《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关于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政策执行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城乡参保居民转诊转院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取消承德市在外地的定点医院范围限制

按照省、市局有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手机网上备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实际需要,取消承德市在外地的定点医院住院范围限制,执行省统一的政策标准,即转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及医疗费用结算

(一)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及办理程序

1.正常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在我县县、中两院就诊,符合转诊转院指征和条件,需到统筹区域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住院由县、中两院开具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并办理备案。

2.乙类特殊疾病参保居民转诊转院:乙类特殊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血友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再次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3个工作日以内凭首次转诊转院的备案信息到办理转诊转院的医院开具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并办理备案(有效期限1年)。

3.长期外地居住、打工的参保居民转诊转院:长期外地居住、打工的参保居民需在居住所在地就医,可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明、打工工作证明原件,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暂住证复印件等其中任意一种)住院3个工作日以内到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4.急诊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因急重症转诊转院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3个工作日以内由转诊或就诊医院出具急诊证明或120救护车凭证到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5.到县外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参保居民转诊转院:仍按丰医保字[2019]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医疗费用结算

1.即时结算:符合以上前四种转诊转院情况参保患者,转诊到已经开通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结算时在就诊医院持社保卡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正常结算。

2.手工结算:符合以上前四种转诊转院情况参保患者,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医院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时结算的(无社保卡或平台故障等情况),参保人在所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待治疗结束,出院时自费全额结账,可持《河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及相关报销资料到县医保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正常结算。

三、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异地就医备案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未经县医保经办机构及县、中两院转诊备案,但在住院3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手机微信自助备案(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登录“河北省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操作),到已经开通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功能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在就诊医院持社保卡即时结算,基本基金结算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四、未办理转诊转院及手机微信备案的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3个工作日以内)未办理转诊转院或者未通过手机微信自助(网上)异地就医备案,治疗结束后,参保人持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异地就医情况登记表》,由经办机构进行手工结算,基本基金结算比例为可报销的30%,大病保险基金不再执行分段报销政策,支付比例为30%。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深入学习本通知精神,严格把握政策,主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为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

城乡居民医保中心:5979847

县医院:8030422

中医院:8081576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