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0-0315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2-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1.局机关公章、局党组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其它公章由相关股室负责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工作以外的理由私自保管和使用公章。
2.局公章正常业务使用,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重大事项使用公章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局长审批同意。
3.使用局机关公章,每次必须进行登记,明确记载使用时间、用途和审批人,并由申请人、使用人和审批人签字背书。
4.局机关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局机关,如因特殊需要外出使用,必须经局长批准,登记背书后方可带出。登记表必须明确带出使用时间,并按时归还。带出期间公章持有人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严禁违规私自使用公章,一经发现,应当追究审批人员和公章管理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党总支印章、党支部印章由政治部管理,县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公章、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由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管理,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由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管理;各股室、处、所、中心的公章由其负责人责成专人管理,各司法所的公章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由各司法所所长负责管理。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由各行业调委会主任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