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0-03334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4-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
马树彬,男,满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丰宁县大阁镇四新村35号楼1单元112室,
被申请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付守余,局长
复议申请人马树彬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丰资规罚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马树彬原系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联工作人员,处罚决定所述违法占地原系丰宁县工商联培训基地,属于县工商联招商引资项目,并不是申请人个人投资项目。该项目在2013年下半年投资兴建,包括植树造林、兴建旅游用房都是在丰宁县工商联在县政府引导及批准下建设,不存在申请人马树彬个人行为。
二、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丰资规罚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3年下半年,丰宁县砖厂下岗职工张凤泉介绍保定药商老板唐中民投资合作植树项目,由县工商联出面协调地块,经多次考察,2013年12月31日,五道营乡十道沟村与张凤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约。2014年春季施工,因多种因素,投资方没有拨款到位,工程无法实施,由县工商联出面与张凤泉到北京找到北京丰宁商会会长房建峰协调,由其继续投资,房建峰随后投资15万元,项目顺利进行。后房建峰提出建宏福集团员工培训基地,经过一年多施工建设,投资将近百万,当时房建峰只拨付15万元,其余资金有些是赊欠,有些是借贷。后张凤泉、房建峰等人全部撤资,县工商联商议暂时由申请人马树彬、刘泊洲承担,致使2006年工商联与县领导请示商量,将基地改名为龙潭山庄(即县工商联培训基地),但是因修建山庄后续投入一直没有着落,申请人举债还清了该项目的所有投入,工商联未投入一分钱,因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全部通过合法手续变更到申请人名下,经过验收也办理了林权证,因原有政策允许,对旅游用房的建设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但按着原有政策并不违反法律,现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超过处罚时效,并且查证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错误,并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五道营乡十道沟村与张凤泉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四荒”经营使用权租赁合同书1份,2页,史玉才、马芳出具的关于该合同情况的证明各1份,2页,共4页;
2、合同变更乙方代表签字的协议1份,1页;
3、五道营乡十道沟村与马树彬重新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四荒”经营使用权租赁合同书1份,2页;
4、十道沟村2003年9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1份,3页;
5、县工商联2000年2月22日关于人员分工的会议记录1份,1页;
6、马树彬名下丰林证字(2008)第100005号林权证1份,15页;
7、马树彬2008年1月1日关于龙潭山庄投资情况说明1份,5页;
8、马树彬2019年8月20日关于龙潭山庄投资情况说明1份,4页;
9、北京美联行钢材有限公司投资首都周围河滩造林工程预决算报告1份,8页;
10、县委统战部关于省经贸洽谈周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1份,1页;
11、丰宁县农业办公室对丰宁县第三届人代会第七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1份,6页;
12、县委统战部支持指导县工商联工作、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对民营企业上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政策文件1份,1页;
13、马树彬为十道沟村修路等事项借款借条9份,9页;
14、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信访答复书、信访告知书、信访延期申请书、送达回证等各1份,共5页;
15、丰宁县法院(2019)冀0826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1份,4页。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
一、答辩人做作出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主体错误事实。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陈述,申请人举债还清了该项目所有的投入,工商联未投入一分钱,因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全部通过合法手续变更到申请人名下,经过验收也办理了林权证及申请人提供给答辩人的证据,土地租赁合同、林权证,能够证实该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归了申请人所有,在该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申请人认可归其所有,显然申请人是违法建设的主体及建设所形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故此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依事实是正确的,根本不存在答辩人所述的处罚主体错误情形。
二、答辩人所作出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作如何陈述,但龙潭山庄上所有建筑物均未获得合法批准,对这一事实申请人认可,有答辩人在处罚前对申请人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申请人对其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没有获得合法审批手续这一事实认可,故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此,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此案不存在超过处罚时效情形。其一,申请人违法行为存有继续状态,至今对违法建筑一直管理使用。其二,相关权利人从2018年就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至今从未间断,对这一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凭。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综上所述,此案不存在超过处罚时效情形。基于以上三点意见,请求复议机关对答辩人作出的丰资规罚[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证据、材料:
1、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1页;
2、信访拟办单1份,1页;
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1份,1页;
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1份,1页;
5、违法线索登记表1份,1页;
6、反映材料1份,2页;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丰资规改[2019]第1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8、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份,1页;
9、自然资源立案呈批表1份,1页;
10、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局2019年8月20日对马树彬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
11、丰宁县农业办公室对丰宁县第三届人代会第七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1份,6页;
12、县委统战部关于省经贸洽谈周活动准备情况的汇报1份,1页;
13、马树彬名下丰林证字(2008)第100005号林权证1份,3页;
14、261.6亩土地地形图1份,1页;
15、龙潭山庄占地图及坐标点1份,2页;
16、地类认定意见1份,1页;
17、关于马树彬占用五道营乡十道沟村集体土地建龙潭山庄的调查报告1份,1页;
18、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份,3页;
19、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份,1页;
20、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
21、丰资规罚字[2019]28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
22、收费登记凭证1份,1页;
23、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份,1页。
经审理查明:
马树彬在五道营乡十道沟村租赁土地、占地建房的前因是县工商联为该村争取北京宏福集团员工培训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后张凤泉、房建峰等投资方撤资,项目停滞。县工商联商议由时任县工商联副会长、秘书长的马树彬和刘柏洲承担。2003年,马树彬通过与五道营乡十道沟村签订《合同变更乙方代表签字的协议》、《“四荒”经营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将原来张凤泉租赁该村261.1亩土地的合同变更到自己个人名下。马树彬接手该招商引资项目后个人举债完成了租赁土地上房屋建设,并就租地范围办理了林权证,项目建成后更名为龙潭山庄。
2019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上级部门督办对马树彬涉嫌违法用地一案进行核实。经立案、调查、询问、告知、会商、送达等程序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马树彬违法用地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裁量标准作出了丰资规罚字[2019]28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树彬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五道营乡十道沟村与张凤泉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四荒”经营使用权租赁合同书1份,2页;
2、合同变更乙方代表签字的协议1份,1页;
3、五道营乡十道沟村与马树彬重新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四荒”经营使用权租赁合同书1份,2页;
4、马树彬名下丰林证字(2008)第100005号林权证1份,15页;
5、马树彬2008年1月1日关于龙潭山庄投资情况说明1份,5页;
6、马树彬2019年8月20日关于龙潭山庄投资情况说明1份,4页;
7、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1份,1页;
8、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1份,1页;
9、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份,1页;
10、自然资源立案呈批表1份,1页;
11、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局2019年8月20日对马树彬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
12、龙潭山庄占地图及坐标点1份,2页;
13、地类认定意见1份,1页;
14、关于马树彬占用五道营乡十道沟村集体土地建龙潭山庄的调查报告1份,1页;
15、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份,3页;
1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份,1页;
17、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
18、丰资规罚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
本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人马树彬未经规划批准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复议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调查,履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查、通知送达等程序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丰资规罚字[2019]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