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0-0370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05-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5月18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依据承发[2017]3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有社区设置规划的均须配建社区用房,没有社区设置规划的一律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区域和人口,统筹设置社区,强化对社区的管理。无需配建社区用房的,要及时足额征缴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科学有效使用补偿资金,不断提升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社区用房配建、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社区用房要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交通便利位置、 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一至三层集中配建,要达到最低标准室内500平方米,达到单独办公条件。通风采光良好,内部水、电、暖、卫生等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条 县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按照社区配建相关要求,将社区用房规划列入规划条件。
第六条 依据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凡有社区设置规划的必须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为社区提供社区用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承诺,并提供整体设计图,配建标准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要明确社区用房位置、建筑面积、装饰风格等内容,要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表述,县规委会审查把关。凡未如期签订承诺书或未达到社区用房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前期建设社区用房,确保按承诺如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社区配建用房建设竣工后,由街道办事处按协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应及时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 社区配建用房建设纳入总体验收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 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不具备设置社区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配建标准和建筑成本折合资金,足额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标准为48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对符合设置社区办公用房条件,但配建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由县规委认定社区办公用房配建的标准和规模,以此为依据由土地底价联席会确定购买价格。
第十四条 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核算,开发建设单位按核算金额,直接上缴到县财政局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社区建设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购买、新建社区用房及装修改造;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社区办公及服务条件改善包括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相关开支;居民小区其他公益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实际需要提出使用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使用,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章 有关要求及措施
第十七条 对已配建不符合社区用房标准要求的,开发企业可按配建标准的4800元/平方米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对开发企业未配建社区用房、已配建未到交房日期且不符合设置社区用房标准的,可按配建标准的4800元/平方米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 提供社区用房及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一律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进行,开发企业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办结证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能预售。
第二十条 对于拒不执行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一)不予总体验收。
(二)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规收取社区建设补偿资金。在以后的开发过程中失信企业不得进入县规委会评议,不予审批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此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时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