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69/2020-01175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南关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奖特扶政策的说明
2020-07-13 10时31分浏览次数:

关于奖特扶政策的说明

 

2004年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国15个试点城市开展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市作为河北省唯一全国试点城市也开展了这项工作,到现在已经是第15年了。自2004年起,奖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年600元),自2008年起,奖扶金标准又提高到了每人每月60元(每年720元),自2012年起又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每年960元),这个标准延续至今。从2008年起国家开始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特扶金的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为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为80元。自2012年起,国家对特扶金标准进行了调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2014年我市在省标准死亡340元/人,伤残270元/人的基础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特扶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同时按照省要求,在具备“三个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地区将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纳入特扶制度工作。从2012年起,三级以上手术并发症人员全部纳入特扶制度。其中一级手术并发症特扶金为每人每月300元,二级200元,三级100元。2018年国家将特扶标准伤残死亡分别提高每人每月350元和450元;手术并发症在原标准上分别增加100元。我市结合自身实际由现行国家标准伤残350元和死亡450元分别提高到500元和7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19年执行国家标准的有丰宁、宽城、围场、平泉,其余各县区执行市级标准)

我省第一个计划生育的正式文件是1972年8月15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转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冀革【1972】91号),其标志着我省计划生育的正式开始。1989年3月20日我省出台《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后经几次修订。2001年12月29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省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更名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进行了修订。2016年1月1日,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我省又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放开二孩意味着提倡独生子女的时代已经结束,奖扶和特扶制度已经成为对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和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制度安排。我们现在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称为补发就是这个道理。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孩、二孩和再生育的,也就没有奖扶特扶之说。我们的奖扶和特扶制度也只针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我们在奖扶特扶实际操作中,特扶比较容易操作和理解,但作为奖扶情况就复杂的多。以下就奖扶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依照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规定: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奖励扶助金按月计算,按年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关于奖扶对象确认条件必须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这一点必须注意,目前我国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保险、一类是城镇无业和农村居民参加的城乡居民保险。在纳入奖扶对象入户核实时,必须询问本人是上的哪类保险,如参加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一律不能纳入奖扶对象。

二、关于早婚早育和私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关于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早婚早育是指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生育子女。关于私婚,是指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目前我们找到的最早早婚早育的国家文件是1984年7月28日,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全国妇联、共青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1990年8月6日《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中第一次明确,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结婚的,早育,一般情况下,是指妇女年龄不足20周岁零九个月而生育的。1989年3月20日施行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计划生育法规。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不足法定婚龄而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处罚,并且不准按第十四条规定再安排生育。对于早婚私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且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推迟纳入。从1989年3月20日施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至新修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放开二胎止,对早婚早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律按二外征费。对于私婚,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没有《结婚证》而生育的,1995年9月16日施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新修订《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18年10月6日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将不带人口字样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废止。为此,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04年9月27日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还在执行。针对2016年1月1日之前所生育的子女是否符合政策,还用带人口字样的《条例》和《细则》认定。关于征费主体,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征费主体是县级卫健行政部门。2016年7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学习培训资料中说,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违法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本着从轻从宽的原则,对有经济困难、无能力一次交付的允许缓交,底线是决不能采取非常规手段、不要强收,决不能引起社会矛盾,不得出现“信访潮”、“上访潮”、“翻案潮”。

为此针对早婚和私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我们在政策把握上还是以相应推迟享受奖励为主,如只生育一个已结论的则不用推迟。政策依据是:《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5】13号),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同时对于私婚也可以采取这个办法,但相比早婚早育推迟时间要短,按照1995年《条例细则》为年收入的9个月,2003年《人口条例》规定2人3000元。

另外,关于早婚和私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推迟纳入,还有一个与特扶衔接问题。纳入特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户籍在本省;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中包含只生育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是指(1)只生育过一个子女;(2)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2004年11月1日,《人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早婚私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相应推迟享受奖励可等同于已作出结论,这样就能将奖扶与特扶进行有效衔接。

三、关于生育两个均是女孩的生育间隔

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关于生育间隔,经我委咨询省政法处,1972年8月15日前生育3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可以纳入;1979年7月6日前生育的一男一女、二个男孩不够间隔,现只剩一个子女的,可以纳入。1979年7月6日后《河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冀革【1979】122号),出台了《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要求生两胎的,生育间隔时间一般在四年以上。1981年4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冀政【1981】60号),被照顾生二胎的,两台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冀发【1982】39号)也是规定了“两台间隔一般应在四年以上”。1982年7月10日,(82)冀育65号文件规定对四十周岁以上妇女和原发性不孕而偶然怀孕等特殊情况可不受两胎间隔四年以上的限制。1984年8月27日,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照顾生育二胎条件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冀育字【1984】29号),对于年龄较大的妇女,或抱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或女方是初婚(未育过)的重组家庭,可不受两孩间隔四年的限制。综上所述,1979年7月6日至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止,生育两个女孩间隔在四年以上,即可纳入奖扶,无女方生育二孩时所要求的年龄限制。82)冀育65号和冀育字【1984】29号文件还规定了几种情况不受间隔限制。(冀人口发【2005】13号)文件规定,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2019年9月30日,市卫健委下发通知,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发的涉及奖扶的文件中不在保留(冀人口发【2008】19号)和(冀人口发【2012】3号),其中(冀人口发【2008】19号解释二)规定只生育两个女孩,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生育间隔不足四年的;其中(冀人口发【2012】3号)规定1981年5月至1989年3月期间生育第二个女孩,妇女再生育年龄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在4年以上(妇女再生育时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或再婚夫妻,不考虑生育间隔)。以上两个文件不再使用,继续执行(冀人口发【2005】13号)文件规定。1989年3月20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2003年10月1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第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以下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在四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关于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规定如下:

1.1972815日至19797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注:经我委咨询省政法处,1972815前生育3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可以纳入;197976日前生育的一男一女、二个男孩不够间隔,现只剩一个子女的,可以纳入)

2. 对于197976日至1982年7月9日。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一般在四年以上,对女方再生育年龄无限制。是卡月还是卡日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但一个县区不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1982年7月10日(82)冀育65号文件规定对四十周岁以上妇女和原发性不孕而偶然怀孕等特殊情况可不受两胎间隔四年以上的限制。

3. 1982年7月10日至1984年8月26日,对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一般在四年以上,对女方再生育年龄无限制。1984年8月27日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照顾生育二胎条件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冀育字【1984】29号),对于年龄较大的妇女,或抱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或女方是初婚(未育过)的重组家庭,可不受两孩间隔四年的限制。

3.1984年8月27日至1989年3月19日,对生育两个女孩的生育间隔一般在四年以上,对女方再生育年龄无限制。

4.1989年3月20日至2003年9月30日执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生育第二个女孩时年龄在二十八周岁,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4.2003年10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至,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生育第二个女孩时年龄在二十六周岁,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原《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止,但2003年10月1日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继续执行,因为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全面放开二孩,对过去独生子女的认定还是以此为准。

四、关于生育两个女孩第一个为早婚早育和私婚的。

关于两个女孩第一个女孩为早婚早育的。按照1989年3月20日《条例》至2004年11月1日《条例实施细则》止,这期间早婚早育的,是不允许生育二孩的。按照1989年《条例》规定,不足法定婚龄而非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处罚,并且不准按第十四条规定再安排生育。对1989年3月20日至2004年11月1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且第一个女孩为早婚早育的,除按二孩征费外,还不在照顾生育(我市为山区坝上地区普放二孩),如出现只生育两个女孩,第一个为早婚早育的,其政策时点是我国最早关于早婚早育的文件是1984年7月28日之前。1984年7月28日,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全国妇联、共青团《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4}七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民【1984】民37号),“对过去的早婚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已经早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现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给予批评教育后,可准予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由村民委员会动员双方暂时分居;已生育子女的,为便于抚养子女,可不分居,但应责令双方检讨”。《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十三项,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年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各县区在把握政策时点要以(民【1984】民37号)为依据。

关于生育两个女孩第一个子女为私婚的,第一个女孩为私婚(属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领取《结婚证》而生育的),按照1995年9月16日施行《条例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我省关于私婚征费是在1995年9月16日《条例细则》之后。关于私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是否有生育证也是我们判定的依据。

另外,关于两个女孩第一个女孩为早婚早育的,依照1989年《条例》至2004年9月26日《条例细则》止,这期间生育的第一个女孩为早婚早育则不再照顾二胎,但到了2004年9月27日《人口条例细则》后,第一个女孩为早婚早育的且已结论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五、关于奖扶和特扶纳入的时点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冀人口传【2008】1号),“我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自2008年起执行。”女方纳入特扶的时点须年满49周岁。这种情况是指,失独时男方已满50周岁,但女方未满49周岁,先将男方纳入奖扶,待女方须年满49周岁纳入特扶后,再将男方转入特扶。纳入奖特扶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相关程序确认后才能纳入,现在有部分群众反映纳入不及时,需要我们做好解释工作,现在是预算财政,只有纳入预算后才能下拨资金,这就需要做好解释工作。今年省培训,奖特扶系统由县级录入改为乡级录入,开网和录入时间改为每年5月1日---次年3月31日,这期间都开网,随时可以录入,应该可以部分解决录入不及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