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3/2020-0109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0-07-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翼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间题要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紧紧国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カ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明确,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为抓好上述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是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二是关于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上述电价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印发之日,即2020年1月2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妥善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