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20-01379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8-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八届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 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大力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和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承医保字〔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病治疗的贫困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第三条 规范医疗救助管理,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全力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
(一)城乡居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重病患者;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贫困群体(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二)城镇职工:在丰宁县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城镇职工。
(三)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患者:在丰宁县域内参加医疗保险的0-14岁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嗜血细胞综合征、淋巴瘤、神经性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10 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参保儿童。
第二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 参保资助标准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部门按个人缴费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资助。根据本年度年底前县级民政、扶贫、卫健等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给予集中资助。对按规定纳入个人参保缴费资助 60%的人员,可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按照国家、省、市扶贫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冀政办字〔2016〕131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2016〕2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障救助相关政策,孤儿按照(承德市政办字〔2016〕279号)规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第七条 城镇职工救助标准
(一)特殊门诊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工会医疗帮扶救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2000元/人/年的一次性救助。
(二)住院救助。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工会医疗帮扶救助、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互助帮扶后,年度政策范围内合规自付费用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原则上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4万元。
(三)重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公务员(职工)医疗补助、工会医疗帮扶救助、商业保险补偿、社会互助帮扶后,合规自付费用达到70000元的纳入重大疾病救助,其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县医保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确定。
(四)综合救助。参保患者既符合门诊救助条件、又符合住院条件、还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按单项最高额度实施救助,不叠加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患重特大疾病的儿童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患儿和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与保障救助,原则上报销比例在医疗救助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重点解决10种发病率高的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救治问题。提高全社会对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的关注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相关病种的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认定权限
(一)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由卫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定),孤儿。
(三)医保部门:负责认定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统称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具体标准为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 12 个月(或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50%以上。包括城乡居民和在丰宁县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家庭总收入:以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全口径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救助对象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新增人员于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待遇,减少人员于次月起取消待遇。具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扶贫、民政、卫健、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在每月25日前,将新增和减少人员名单抄送给县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月底前完成数据信息标识工作。医疗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和减少信息,由医保部门上传至医疗保障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即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困难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丰宁县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原件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
(四)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
(一)村委会(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救助材料受理并进行审查,严格审查提供救助材料的真伪和家庭人口、收支、财产状况等。
(二)村委会(社区)、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由村委会(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受理并进行审查,附意见后报医保局审批。
第十三条 复审
(一)乡镇政府、职工所在单位对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应逐一进行审查核对。经复审合格后,提交乡镇政府、单位主要领导附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医保局审核批准。
(二)乡镇政府、单位对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标准及要求的及时将医疗救助申请材料退回村委会(社区)进行重新审查或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
第十四条 审批
县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材料,由行政、经办机构或经授权的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情况按 30%左右的比例抽查,对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对象 100%核查。符合条件的,落实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委托乡镇、单位、村委会(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在认定困难、难以界定时,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医疗保障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发函,核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
允许县医保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助结算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结算支付方式
“一站式”支付。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继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手工结算支付。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即时结算的,经办机构实行手工结算,救助资金拨付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对医疗支出困难的职工及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在实现系统结算前,实行手工结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救助,下年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医疗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自付费用范围与核定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自付费用均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自付费用由医保部门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所规定不予支付部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
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结合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基金需求。除国家、省、市安排的资金外,医保部门要足额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严格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筹集、核拨、支付工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优先解决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待遇问题,其结余部分可用于解决城镇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待遇问题。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争取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控制在当年度下达资金总量的 15%以内。当期资金发放超过年度预算时,可从历年滚存结余资金中列支,并视历年滚存结余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同时,依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落实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资金发放
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严格资金支出使用。资金使用经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账户支付到定点医药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 定点管理
医疗救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择优确定,签订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新增资金,将县级承担的医疗救助新增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医保部门实际结算数额,按规定从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入相应基金(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承担医疗救助综合管理职能,牵头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细化工作方法,抓好落实。主动加强同民政、扶贫、卫健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本部门负责认定医疗救助对象的指导工作,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数据衔接、待遇落实等工作,公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县卫健局要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机构不合理支出,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治制度,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扶贫办在做好本部门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数据信息反馈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县医保、民政、扶贫、卫健部门提供下列与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有关的信息: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一级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银行存款情况;
(九)根据工作实际应提供的其他情况;
以上所需提供情况,均以部门发函形式进行查询和反馈(各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县总工会负责提供城镇职工工会救助情况,与医疗保障局共同做好职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受理、公示、审核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等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权益的重要举措。医疗保障、民政、扶贫、卫健、财政部门要站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高度,勇于改革、敢于担当、精心谋划、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对象信息、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统筹政策资源,发挥制度效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调整政策。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责任落实。各部门、经办人员、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工作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挪用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丰宁县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表
附件2.医疗救助对象审查结果公示
附件3.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申报汇总表
附件4.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附件1: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
个人账户 | 开户行: 账号: | |||||
医疗保障救助类别 |
□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城乡居民 □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城镇职工
| |||||
村委会(社区)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医保局意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丰宁县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认定表
附件2:
医疗救助对象审查结果公示
兹有我村(社区、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因患 (疾病名称),花费 元 ,造成家庭困难,需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医疗救助。现经 村委会(社区、单位)初步审查,属于 (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城乡居民;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城镇职工)。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7天)
公示单位: 村(社区、单位)
监督举报电话:0314-5979827
村委会(社区、单位)盖章
附件3: | ||||||||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申报汇总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 | 村(社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参保类别 | 联系电话 | 申报时间 | 备注 |
备注:参保类别为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 |
附件4: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申请人姓名: 核查人姓名: 核查日期 : 乡镇(主管部门) 村委会(社区、单位) 档案号: 本人郑重承诺,申请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自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本人所提出申请的村委会(社区)、乡镇(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定于房屋、车辆、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工商及金融资产信息等。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本人所提出申请的乡镇(单位)、县医保部门。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1、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6、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8、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9、 (指模: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授权书(承诺书)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就业情况 收入情况 身体状况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 就业情况 收入情况 身体状况 村(社区)单位负责人签字: 共同生活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共( )口与我村(社区、单位)掌握的情况一致,没有隐瞒和虚假信息(与表内第二页共同统计)。 负责人签字(盖章): 乡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共同生活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共( )口与我乡镇(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一致,没有隐瞒和虚假信息(与表内第二页共同统计)。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核查人签字: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元) 经营性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元) 其他收入(元) 申请人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总额(元) 人均收入(元) 农村 元/人、年 城市 元/人、年 家庭财产 房屋套数面积(平米) 机动车辆(辆) 大型农机具(台) 土地、宅基地(亩) 个体工商(税务)注册 现金(元) 银行存款(元) 公积金(元) 商业保险(元) 有价证券价值(元) 债权 非必需的高值物品折合(元) 其他财产 核查情况说明 入户调查情况说明 申请人签字: 村(社区)调查人签字: 乡镇(单位)调查人签字: 抽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信息比对情况说明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