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0-0321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8-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司法局关于坤平律师事务所转制工作方案
2020-08-28 17时18分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2020﹞14号)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经营活动实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办2020﹞14号)精神,结合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转制实施方案:

一、本所基本概况  

1.机构及人员;

本所原为丰宁县司法局一个股室,属司法局下设的股级单位,名为丰宁法律顾问处。1982年组建了律师事务所,仍为司法局股级单位,名为承德众望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1996年独立为法人机构,性质变更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003年机构改革时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本所性质为国资所,开办资金为18万元。

本所在册人员一共15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7人,实有在职在编5人(包括陶彦威、亢艳秋、亢文军、张子华、姜岩),退休2人(孙晓平、付桂荣)。编制外人员8人。

2.资产

1)办公用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109号司法局办公楼系固定资产,二楼整层办公用房系本所办公用房。在1992年以司法局名义统一兴建该处办公楼时本所有出资,1993年该楼建成后本所一直使用至今,改制后由司法局作为固定资产收回。

2)办公用品等资产:包括办公桌椅、打印机、文件柜、保险柜、图书资料;

3.负债:本所无负债;

4.拖欠工资及社保费;本所未拖欠工资;本所在编人员均参加了养老、医疗、工伤社会保险。

5.诉讼:本所无涉诉案件;

二、转制的基本原则及形式 

基本原则:本所转制按照上述转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处置国有房产、妥善安置本所在职在编人员、保障改制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三、转制人员安置方式及费用

(一)方式

1.陶彦威、张子华均符合提前离岗情形,两人均同意提前离岗。亢艳秋工龄为1995年9月1日至今,计算至2020年7月1日,差两个月不符合提前离岗情形(女工作时间满25年),鉴于改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如果政策允许,亢艳秋同意提前离岗。

离岗期间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2.亢文军保留事业身份,经与编办、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县政府同意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重新安置到乡镇工作。 

3.姜岩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并同意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至退休。

4.孙晓平、付桂荣已由政府财政解决的退休待遇包括:取暖费、物业费、13月份工资、精神文明奖、目标奖等,本所改制后继续按照司法部、财政部(86)司发计字第164号规定执行,按照原渠道解决,由政府继续给付。

5、陶彦威、张子华、亢艳秋三名提前离岗人员和姜岩1名自谋职业人员,保留事业人员编制,并入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管理。

四、改制步骤

1.改制后注销事业法人机构,由部分律师重新登记注册成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变,按程序进行报备审批。

2.党组织设置及党员关系保持不变。

3.改制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司法局指导转制单位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9月20日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