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57/2020-0150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大阁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9-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冀办[2020]24号)以及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人民政府为目标,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责任机制网格化、执法工作区片化、决策议事程序化,努力建设一支执法铁军,切实提升基层社会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全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根本保证,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坚持权责一致。按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明确自身事权范围,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整合一线执法力量,实现不失位、不越位、不推责,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解决行政执法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责任体系
(一)建立网格化执法管理制度。坚持综合执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党委书记、镇长总牵头,政法书记、执法队长和执法队人员包片业务指导,包村副职负总责,村书记主任、包村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镇村干部两人一组为一级网格员,各小组组长为二级网格员的分区域、分地段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持续压紧压实各级干部工作职责,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传导压力,树牢责任意识,实现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各领域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建立综合执法队包片分组负责制度。由镇政法书记、执法队长做好总协调、总调度工作,执法队员共分成三个小组,对所包片区开展日常巡查、督导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队员万喜东、王佳音负责西庙、北园子、后营房、河东四个城中村;队员马辉、白凤华负责白塔、沟门、六间房、六道沟、四道河五个村;队员王神州、吕秀莲负责达四沟、账房沟、韩村、达二营、撒二营5个村。
(三)建立定期例会及联席会议制度。镇综合执法队要及时学习、传达、执行上级以及镇党委班子会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实现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常态化;队内要根据具体案情随时召开案情分析研判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全镇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汇报,掌握全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加强镇级与国土、水务、林业、农牧、城管、安监等县级执法中队之间的沟通配合,按需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问题,互相交流行政执法经验,共享行政执法信息。
四、工作任务
(一)机构人员组成。成立镇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镇政法书记王志华分管执法大队并担任法制审核人员,由冯涛担任执法队长,成员由镇执法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总计29人。
(二)工作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县级政府赋权清单中确定的具体赋权事项,履行下列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对发现权限范围外的违法问题,及时向县直部门、县政府请示报告,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1、国土规划方面:对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款项及其他有关款项,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规划,逾期不恢复耕作条件,不按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乡建设方面: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造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裁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安全生产方面: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陪训敎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保方面: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对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整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潮河主河道及支流污染、河湖四乱、河道非法采砂、农村水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畜禽养殖污染源以及废弃物处理、涉土壤、固废和重金属环境污染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民族宗教方面: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文化市场方面: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网格员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网格员在岗履职意识,实现执法巡查工作由单一向互动、粗放向精细化转变,要求各综合行政执法一级网格员(镇村干部)、二级网格员(小组长)要坚持“有事报结果、无事报平安”工作原则,将每日检查结果汇总到村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员处,统一上报镇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将对检查记录进行登记造册、每月汇总,存档备查。各级网格员要严格按照全镇制定的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分工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重点关注,如在村内层面能自行及时改正的,由包村领导安排所包片人员负责盯办整改,并记录好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写好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结果。如发现违法行为是村一级无法处置的,由包村副职领导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包片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场进行业务指导,下达相关手续,进行彻查彻改,确保整改成效。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村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实行月通报制度,并通过不定期巡查检查、会议调度、各级督导检查以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列清单、定时限、到人头,并与包村干部年终目标奖、一二三类村评定和镇干部评先选优挂勾。对网格责任人在违法建设或破坏治理工作环境行为管控中失职失责的,依照相关要求予以问责。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对违法违规行为管控工作态度不积极,没有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
(2)工作推诿、措施不力,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成果巩固不彻底的;
(3)被领导批评、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各级网格责任人警示提醒、诫勉谈话或责令纠错:
(1)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违法违规行为管控的;
(2)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3)对上级批转要求实施责任追究,不能按期上报结果的;
(4)因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的;
(5)对违法违规行为查禁不力,谎报、瞒报和拒报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
(6)其他需要警示训诫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各级网格责任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组织纪律淡薄,在岗不履行职责或履责不严,消极怠工、我行我素,工作不服从组织统一安排调度,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同一问题督办多次没有整改的;
(3)在违法违规行为管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4)对工作中接受被拆迁人的吃请、收受他人贿赂,为其提供便利,违反廉洁从政纪律等有关规定的;
4、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职、任用、奖惩的依据。
七、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一)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4、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5、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6、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二)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各乡镇政府的名义进行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四)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八、工作要求
1、严格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法定职权,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执法难度大、任务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文书下达相关手续,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实行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工作严密到位。
3、严于律己,廉洁从政。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执政相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得违规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等,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真正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一经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大阁镇委员会
大阁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