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66/2021-054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黄旗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社区矫正工作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无重新违法犯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区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司法所应当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