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1-0256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10-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行复决[2021]5号
2021-07-12 11时08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1]5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守飞,男,满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郭家屯镇三道营村9号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滨,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国权,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岳,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黄守飞不服丰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4日9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货车途径丰宁县苏家店乡时,被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黄旗中队的王宁一、郑金秋两名辅警拦截检查,同时被拦截检查的还有其他四辆货车,两名辅警认定五辆货车均超载,决定扣押,将申请人在内的五名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一并扣押。在这中间,苏家店乡派出所李春松、王小天两名辅警来到检查现场。中队两名辅警让申请人和其他货车驾驶员将车辆开到丰宁土城治超站。申请人按照辅警的要求驾驶车辆去丰宁土城治超站。行驶途中,一同被扣押的其他四辆车未跟随辅警驾驶的警车行驶,而是选择另一条道路行驶,申请人便也随在其他车辆后面行驶,行驶到隆化县郭家屯镇申请人停车,在后面跟随警车中的辅警将申请人带到苏家店派出所……申请人认为辅警拦截检查车辆、扣押车辆、扣押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诉书》,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审查结果,因此,向你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查扣车辆违法

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3月24日9时许,黄守飞驾驶(欧曼牌)自卸卡车,途径苏家店乡辖区时,因车辆涉嫌超载被黄旗中队民警依法查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查扣”一词为:“检查并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辅警不是执法人员,而且,也未向申请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因此,检查申请人车辆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依据上述规定,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辅警只是合同工或临时工,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因此,扣留申请人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上述扣押车辆、证件的程序,辅警基本上没有或者无法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决定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制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综上,辅警不是人民警察,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事实不成立。即使当日是两名人民警察查扣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也不构成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事实,因为两名人民警察没有依法执行职务。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并要求将一行五辆超载车辆由警车在前方引导押至土城治超站处理行进至苏家店乡嘎拉弯路口时,四辆超载车辆加速变道驶离规定路线,黄守飞驾车压在车队最后方,利用道路狭窄阻碍警车超车,导致未能及时纠正路线致使四辆超载车辆逃脱,严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守飞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辅警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申请人没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被申请人认定的是申请人利用道路狭窄阻碍警车超车,符合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非第二项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什么是“推行”?推行就是普遍实行。《公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2019版)》序号4:“调查取证环节:勘验、检查;记录内容: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记录方式:录音、录像。”如果被申请人认定拦截检查、扣留申请人车辆的就是人民警察,请你府查看一下现场的全程音像记录,就明白了警察还是辅警。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3月24日21时许,黄守飞驾驶(欧曼牌)自卸卡车和其他四辆重型涉嫌超载货车,途径苏家店辖区时,因车辆涉嫌超载被黄旗中队民警依法查处,并要求一行共五辆超载车辆由警车在前方引导至土城治超站进行处理,行进到苏家店乡嘎拉湾路口时,四辆超载车辆加速变道驶离规定路线,黄守飞驾车压在车队最后方,利用道路狭窄阻碍警车超车,导致未能及时纠正路线致使四辆超载车辆逃脱,严重影响道路安全和秩序。

案发当日黄旗中队指派两名辅警王宁一和郑金秋前去先期处理,主要是引导超载车辆至土城治超站后再进一步处理。而在引导过程中,在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后驾驶车辆引导的情况下,黄守飞依旧为了使其他四辆车辆逃避将要进行的依法处理,进行阻拦警车对其他车辆的正常劝导,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5条,交通协管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黄守飞主观上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故意,客观上对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劝阻置之不理,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局对黄守飞的处罚合法、合理,请求依法维持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2、受案登记表1份,1页;

3、受案回执1份,1页;

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

5、行政处罚审批表1份,1页;

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份,1页;

7、不予收拘通知书1份,1页;

8、丰宁县交警大队黄旗中队情况说明1份,1页;

9、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页;

10、黄守飞询问笔录2份,共9页;

11、佟志明询问笔录1份,4页;

12、邓金秋询问笔录1份,4页;

13、曹晓德询问笔录1份,4页;

14、电话查询记录1份,1页;

15、黄守飞的新冠病毒疫情承诺书、健康码、评估意见等材料1套,共6页;

16、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三联单1份,1页;

17、执法现场视频光盘1张。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4日21时许,黄守飞等人驾驶自卸卡车途径苏家店乡辖区时,因车辆涉嫌超载被丰宁县交警大队黄旗中队工作人员查处,并要求一行共5辆车在交警队和乡派出所警车的前后引导下前往土城治超站进行处理。行进到苏家店乡嘎拉湾路口时,5辆车变道驶离规定路线,而且黄守飞驾车压在车队最后方并利用道路狭窄阻碍警车超车,导致未能及时纠正路线致使4辆涉嫌超载车辆驶离。黄守飞的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丰宁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苏)行罚决字(2021)0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