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22-0727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2-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法》经县政府第九届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实施,2021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本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旗小米”,是指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内以黄旗镇为核心区,符合其地理环境,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保护区域范围内,采用科学的种植方法,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黄旗小米》(DB 13/T 2421—2016)标准及生产技术要求生产的具有黄旗小米特点的产品。
第三条 黄旗小米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划内黄旗镇、大阁镇、土城镇、凤山镇、黑山嘴镇、波罗诺镇、天桥镇、王营乡、选将营乡、将军营镇(原南关蒙古族乡)、北头营乡、五道营乡、小坝子乡、窟窿山乡、杨木栅子乡、西官营乡、苏家店乡、汤河乡、胡麻营乡、石人沟乡计20个乡镇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第四条 凡是从事黄旗小米生产活动中申请、印刷、使用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丰宁县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标委”),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地标委统一负责对黄旗小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发布黄旗小米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黄旗小米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协调解决黄旗小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形式审查与上报工作,对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黄旗小米产地证明》的签发和管理;
(六)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地理标志产品的重大侵权行为。
第八条 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鼓励具备黄旗小米生产条件的企业、个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变更、退出
第九条 在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黄旗小米生产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使用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条 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1.申请人应是属于黄旗小米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
2.产品产自黄旗小米产区内特定地域保护范围;
3.产品符合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技术标准(B13/T2421-2016);
4、企业需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无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且3年内各级监督抽查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黄旗小米》(DB13/T2421-2016)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黄旗小米生产者需要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附件 1),加盖申请人印章。
2.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近 2 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者,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黄旗小米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或多次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在最后收到申请材料的 5 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申请材料齐全后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现场查验。查验合格的,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上加盖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并出具核验报告 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证明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逐级退回申请人;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形式审查有关要求和时限办理。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发布核准公告;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形式审查有关要求和时限办理。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3 个月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参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经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
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3.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因上述原因应予注销使用资格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用标志使用人失去用标资格 3 个月内填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参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程序 经承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者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公告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354号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图样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使用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公告号。
第二十五条 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二十六条 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制度。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者应当按批准的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标志的使用范围,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或使用保护区以外的原料生产的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黄旗小米生产、加工、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黄旗小米》(DB 13/T 2421—2016)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立黄旗小米生产台帐,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台账和销售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第三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不合格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权并对外公告。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黄旗小米名称或者黄旗小米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黄旗小米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黄旗小米产品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黄旗小米》(DB 13/T 2421—2016)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黄旗小米》(DB 13/T 2421—2016)标准的;
(三)在黄旗小米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黄旗小米生产加工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查处。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 以保护区外小米冒充黄旗小米的,仿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五条 黄旗小米生产企业应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自觉维护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信誉。
第三十六条 从事黄旗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认真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履行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增加申请人负担;不得泄露技术秘密,使生产者蒙受损失。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汇总表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信息变更(资格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