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2-0898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羿晓伟要求撤销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2022-06-22 16时51分浏览次数:

                               

 

 

 

 

 

 

 

丰政行复决[2022]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羿晓伟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  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云鹏,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岳,丰宁县公安局干警

羿晓伟不服丰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丰宁县公安局对东艳霞的伤情鉴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与东艳霞系亲戚关系,申请人明确知晓东艳霞早在2016年在北京同仁医院对左眼睛进行了眼角膜脱落手术,并于2016年左右领取了《残疾证》。可以充分证明,东艳霞的左眼结膜因病存在问题,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打伤其左眼,申请人没有造成东艳霞轻微伤的损害后果。

申请人对《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有异议,因此申请丰宁县公安局重新鉴定,但是该局作出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丰宁县公安局遂依据《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对东艳霞左眼是否有旧伤,且旧伤自行复发并非申请人打伤进行重新鉴定,这是影响本案申请人权益的关键。丰宁县公安局在未充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申请人来说显失公平。

综上,由于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2、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页;

3、重新鉴定申请书1份,1页;

4、丰宁县公安局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罗营村打架斗殴案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1日窟窿山派出所已委托丰宁司法鉴定中心对东艳霞进行伤情鉴定,东艳霞在2022年2月11日晚,前往北京同仁医院急诊眼科门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左眼被他人打伤半天。PE:左眼结膜充血水肿,双眼各方向运动自如,左眼结膜对光反射(+),有眼正常。”于2022年2月12日在丰宁县医院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为:“左10肋骨不全骨折,”并于2022年2月17日在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情鉴定。而东艳霞的鉴定结果显示:1、“东艳霞于2022年2月11日17:00左眼被人打伤,致左眼挫伤,符合《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5.2.5e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2、东艳霞于2022年2月11日17:00左右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第10肋骨骨折,符合《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5.6.5a条之规定,过程轻微伤”。窟窿山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4月21日调取了东艳霞2016年在北京美尔目医院做手术的诊断证明书,东艳霞曾于2016年在北京美尔目医院进行过治疗,诊断书中说明:“东艳霞入院诊断为:右眼硅油眼、右眼黄斑前膜、右眼玻璃体切割视网膜复位术后,双阳白内障、双眼屈光不正。患者于2016.7.20全麻下行右眼玻璃体切除+TA+剥膜+空气滞留+硅油取出术”。并于术后申领了《残疾证》,并且在东艳霞的询问笔录中,民警询问:你在北京美尔目医院做手术的主要病因是什么?东艳霞答:右眼视网膜脱落晚期。故申请人提出的东艳霞早在2016年在北京同仁医院对左眼进行了眼角膜脱落手术一事与事实不符,东艳霞做手术为右眼,并非左眼。

二、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向丰宁县公安局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到:“因申请人并未与东艳霞发生肢体冲突,未接触其眼睛及肋骨,故其伤情并非申请人造成。且申请人出具的《北京同仁医院急诊科病历》系其就上复查所出具,与申请人没有因果关系;在甄宝云的询问笔录中,民警询问:羿福祥和羿晓伟打甄宝贵和东艳霞了吗?甄宝云答:我去的时候羿晓伟和东艳霞在一起撕扯,通过甄宝云的陈述,证明羿晓伟和东艳霞发生过厮打。在羿晓伟的询问笔录中,民警询问:讲一下当时的经过?羿晓伟答:有人用木棍打了我后脑勺一下,当时我抱着头不知道谁打的,我就和东艳霞撕扯起来了。民警询问:你和东艳霞是怎么撕扯的?羿晓伟答:东艳霞按着我的头,挠我胸口,拽我头发,我也拽她头发,在地上互相厮撤,拽对方头发。通过羿晓伟的陈述,其本人承认与东艳霞发生过厮打,在地上互相撕扯,不可避免造成身体损伤,由此认定:羿晓伟对东艳霞进行殴打。

三、通过对东艳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东艳霞的北京美尔目医院诊断证明书描述,东艳霞鉴定伤情为左眼挫伤,其陈旧伤、残疾所在为右眼,其肋骨骨折为当日CT片结果,两处伤情皆不是陈旧伤,故而决定不准予重新鉴定。

四、丰宁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羿晓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存在,提出异议的理由无法可依,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使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0722号、07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共3份、3页;

2、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各1份,共2份、2页;

3、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689号、0690号、0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共3份、3页;

4、收缴物品清单1份,1页;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份,3页;

6、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3页;

7、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1页;

8、受案登记表1份,1页;

9、受案回执1份,1页;

10、王微浩2022年2月11日询问笔录1份,5页;

11、羿晓宁2022年2月11日询问笔录1份,5页;

12、甄宝云2022年2月11日询问笔录1份,5页;

13、东艳霞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14、东艳霞2022年2月18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5、甄宝贵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16、甄宝贵2022年2月12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7、羿福祥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18、羿福祥2022年2月12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9、羿晓伟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20、羿晓伟2022年2月12日询问笔录1份,6页;

21、羿晓宁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22、羿晓宁2022年3月28日询问笔录1份,4页;

23、羿福祥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24、羿福祥2022年3月28日询问笔录1份,3页;

25、羿晓伟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26、羿晓伟2022年3月28日询问笔录1份,3页;

27、甄宝贵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28、甄宝贵2022年3月25日询问笔录1份,3页;

29、东艳霞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各1份,共2份、2页;

30、东艳霞2022年3月31日询问笔录1份,3页;

31、东艳霞2022年4月21日询问笔录1份,2页;

32、司法医学鉴定聘请书5份,5页;

33、东艳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10页;

34、羿福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8页;

35、羿晓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9页;

36、鉴定意见通知书3份,3页;

37、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各1份,共2份,2页;

38、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份,3页;

39、羿晓伟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1份,1页;

4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东艳霞诊断证明书、东艳霞残疾人证各1份,共4份,4页;

41、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1份,1页;

42、窟窿山派出所关于打架案调查经过说明1份,1页;

4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4份,4页;

44、东艳霞、甄宝贵缴款书各1份,共2份,2页;

45、东艳霞、羿福祥、甄宝云、羿晓伟、甄宝贵、羿晓宁户籍证明信各1份,共6份,6页。

经审理查明:

2022年2月11日16时许,在窟窿山乡罗营村,羿晓伟与东艳霞(视力残疾)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羿晓伟、东艳霞之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羿晓伟、东艳霞、甄宝云等人调查询问笔录;东艳霞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东艳霞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羿晓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窟)行罚决字(2022)0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