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2-08996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12-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政行复决[2022]7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马玉贤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九伟,局长
马玉贤不服丰宁县城管局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丰宁县大阁镇后营房村1组村民。我个人对认定有疑义:因为当时,为了支持政府公益事业修路,我个人经政府批准建的养羊大棚就坐落在公路上,我个人养羊大棚是在包产到户时所建,给了微不足道的一点钱。大阁镇人民政府、村、县委拆迁办,拆迁安置在自家承包集体土地内,重建养殖大棚,有村、拆迁办、镇人民政府的公章为证。当时,主抓土地的副县长陶奎亲自牵头,我们所建的养殖大棚在2019年,时任县长杨宪军、镇长袁晓峰又找我们这些养殖户,说天鸿街修的挺好,过路群众反映,说臭味太重,影响环保,县委拆迁办牵头,又让我们把羊舍、牛舍改造,县长杨宪军亲自对我们说,你们把它改一改,做个库房、出租屋等用用。不也能出几个钱吗?我们按照县领导的要求改了,到了今年5月30日县城管局给我们下达了违建通知,我们几户村民认为与当时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我们所建造的房屋并非违法建筑,改造房屋属于政府行政许可之行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特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2、大阁镇后营房村第一村民组申请书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故此请求丰宁县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事实理由是:
一、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复人检查发现申请人违法建设房屋事实后,依法进行立案,立案后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建房确实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这一事实申请人认可,有2022年4月26日调查申请人笔录予以证实,且对申请人违法建筑物答辩人进行了现场勘验,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同时在行政处罚程序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申请答复人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诊会上申请人仍未能提供建房合法规划许可手续等相关证据,只是陈述了涉案房屋建设原因,其所述建房原因不能证明其建房合法性,为此,答辩人依据上述清楚的事实及客观真实有效证据,对申请人作出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答复人检查发现申请人违法建房事实后立即依法立案,并对申请人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而后给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诉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举行了听证会,根据调查、勘验、听证情况答辩人进行了集体讨论,经法制及法定代笔人审核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45、54、57、58、60、61、62条规定属程序合法。
三、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此请求丰宁县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立案审批表1份,2页;
2、调查笔录1份,2页;
3、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
4、违法建筑照片1张;
5、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天鸿街南北两侧马晓光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案件认定意见的函1份,1页;
6、丰宁县城管局行政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2页;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8、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1份,2页;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11、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12、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各1份,共4页;
13、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份,共6页;
14、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1份,1页;
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份,2页;
16、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丰宁县大阁镇天鸿街南侧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房屋(大房258.95m²、小房54.89 m²,总面积313.84 m²),县城管局经过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后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其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物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筑照片、丰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天鸿街南北两侧马晓光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案件认定意见的函、丰宁县城管局行政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证明其建房行为合法的证据是2014年以村民小组名义提出的申请,但该申请是否包含申请人所建房屋以及最终是否获得批准申请人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此该申请不能代替完整的规划许可手续,这也就意味着申请人是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而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丰宁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丰城罚决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