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4-1183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7-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4]7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7-25 11时31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马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函违法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丰宁县某水果店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因生活所需,由美团外卖购买被申请人辖区内丰宁县某水果店的菲律宾进口火龙果(见A1、A2、A3),因食用后出现腹泻向被申请人处实名举报(见A4),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商品的进口批次的报关单及进口货物检验检疫单,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性、安全性,予以打消本人的相关顾虑。

被申请人处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函(见A5),并随函附被举报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见A6)、检验检疫证明(见A7),用于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性、安全性等,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予认可。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22520241000044650),此单据存在问题如下:①依据《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我国未批准进口菲律宾的鲜火龙果;②此单据中商品编码080430001不是鲜火龙果的进口商品代码;③鲜火龙果的进口商品代码是08109080。

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使用的相关依据应为非真实状态,并涉嫌伪造、变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申请人未曾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被申请人未曾依法依规审核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就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行政行为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致使申请人的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此案中涉案“证据”进口货物报关单(见A6)是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凭证”旨意是用于证明被投诉举报商品的合法性、安全性,用于逃避行政检查,符合相关违法犯罪动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文件,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举报商家提供的被举报商品的“相关凭证”应为非真实状态,被举报人涉嫌在2024年3月1日向申请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菲律宾进口火龙果,现未有有效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商家未触犯非法营私罪,请求贵机关责令被举报人。立即落实被举报人销售被举报商品的真实来源并及时查封被举报商品,并向美团外卖平台落实,被举报商品的违法销售时间、总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违法商品的销售去向,监督被举报商家依法召回所有销售被举报商品,确认被举报人的违法程度。

请求贵府审查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责令被申请人说明涉案证据的来源,并进行相关的立案查处,如有涉及相关违法犯罪,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案件移交。

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政府申请复议,恳请贵政府依法审理,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行为,敦促被申请人公平公正,对本人作出回复。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订单详情1份,1页;

2、商品详情1份,1页;

3、申请人与商家聊天记录1份,1页;

4、投诉举报信1份,1页;

5、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回复函1份,1页;

6、被举报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1页;

7、被举报商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1页;

8、海关进口数据查询结果1份,1页;

9、进口货物报关单通关流转状态查询结果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于马某某第一次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原因

2024年3月1日,投诉举报人马某某通过美团在丰宁县某水果店购买进口火龙果(网店标注菲律宾)一盒,花费56.3元。3月3日,马某某邮寄投诉举报信进行投诉,称其购买的火龙果吃完肚子疼,怀疑不是进口火龙果,要求赔偿。因其邮寄投诉举报信书写地址错误,我局没有收到投诉举报信。3月29日(周五),马某某以超期回复和没有履职为由,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4月1日(周一),我局在与邮局沟通后找到了马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并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同时了解到3月1日,投诉人在距离店铺679.2公里处下的单,水果拼盘送到我县大阁镇格林豪泰酒店前台,后由跑腿拿走,去向不明。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丰宁县某水果店进行检查。经检查,丰宁县某水果店2月29日购进进口白心火龙果1箱,36斤,价值240元。检查时已卖出20多斤,售价9.8元一斤,库存还剩10斤左右。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进口火龙果的相关材料。同日,丰宁县某水果店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原产地为菲律宾的进口水果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此,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复。

二、后续处理情况

5月15日,我局收到马某某的第二次举报信,举报丰宁县某水果店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系伪造,我局当日电话联系了举报人,进行告知。

1、根据马某某提供的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丰宁县某水果店经营者武某某(法人李某某丈夫)陈述,因为当时店员在网店标注错误,为了避免投诉人的纠缠而对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进行了修改。同时武某某也反映,举报人马某某多次与他联系要求赔偿,二人赔偿金额谈到1.6万元,马某某同意出具谅解书和撤销要求我局移送公安机关的复议申请。同时,马某某也多次给我局办案人员打电话要求撤销投诉。在此期间我局也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看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移交。5月31日,武某某本人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因武某某的变造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6月7日,经县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将这一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按着投诉举报人马某某第二次举报提供的线索,丰宁县某水果店网店上销售的进口火龙果标注虚假产地的这一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依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该水果店已经于2024年5月10日办理了注销手续,同时美团上的网店也关闭,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在处理马某某第一次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妥。同时,在收到第二次投诉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申请人邮寄给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的实名举报信及后附投诉举报信、海关报关单查询结果等1份,5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1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经济户籍系统调取的丰宁县某水果店注销登记信息1份,2页;

4、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立案审批表1份,1页;

5、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武某某笔录1份,3页;

6、丰宁县某水果店负责人李某某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1份,2页;

7、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1份,1页;

8、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1日,马某某从丰宁县某水果店购买3份盒装切块火龙果(17.8元/份),其认为该火龙果并非商家所称的进口火龙果并于3月3日向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但因其邮件地址填写错误导致4月1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才找到该投诉举报信。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2日安排执法人员对丰宁县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调取了供货商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调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丰宁县某水果店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销售的火龙果为进口火龙果,其经营行为合法。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25日作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函并将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一并邮寄给马某某。

马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发现今年前三个月我国未进口菲律宾火龙果,而该报关单记载的进口国却为菲律宾。马某某认为丰宁县某水果店涉嫌伪造、变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再次向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其亦向本机关邮寄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之前作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函违法。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申请人邮寄的实名举报信及后附投诉举报信、海关报关单查询结果,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武某某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本机关认为:

结合马某某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查询结果、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武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基本可以确认丰宁县某水果店工作人员存在修改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上记载的进口水果产地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如何处罚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应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至于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也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申请人马某某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函并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