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4-125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4]10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9-25 14时54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津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负责人

天津市某公司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丰宁县财政局”)对其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财采投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1:适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

我公司参加了本次投标,报价:2280000元;结果报价325500元的中标。无论是中标公告,还是投标系统中,均没有评审结果。我公司不知道有几家合格的供应商,也不知道我公司落选的原因。采购人和代理没有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缺少正常人起码的礼貌和本分,这是黑箱操作。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事实依据:详见《中标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投诉事项2:虚高的预算:一个出厂价13.8万的标预算到33.4万。

我公司报价22.8万。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及《本项目预算表》。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3、投诉事项3:涉嫌串通投标。

13.8万到33.4万的广阔区间中,四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33.36、33.30、33.21、32.55万元。我公司质疑这4家投标供应商有串通投标的嫌疑。

事实依据:详见《开标一览表》及《本项目预算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投诉事项4:腐败:采购人涉嫌搞假招标,骗取财政资源。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八家。分别报价:33.36、33.30、33.21、32.55、31.8、27.6、22.8、20.1万元。报价32.55 万元的中标。采购人涉嫌操纵投标结果,让顶着预算报价的供应商中标,抢劫财政资源,使招标失去了意义。

这是典型的支出式腐败。无视法规,掠夺政府给残疾人的血汗钱,骗取财政资源。

事实依据:详见《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及《本项目预算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二、投诉请求

1、请求贵局书面告知我公司:采购人发布的中标公告是否合法?

2.请求贵局对本次招投标的预算进行调查。

3.请求贵局对本次招投标中涉嫌串通招标的情况进行调查。

4. 请求贵局进行质证。对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及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并申请上级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否则我公司将代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份,3页;

2、政府采购投诉书1份,5页;

3、政府采购投诉书接收凭证1份,1页;

4、天津市某公司质疑函1份,1页;

5、丰宁县残联答疑函1份,2页;

6、中标公告1份,1页;

7、本项目预算表1份,1页;

8、开标预览表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程序合法

我局处理“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

2024年5月3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天津市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正式受理本项目的投诉。6月3日,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丰宁县残联”)、丰宁县某公司、相关供应商北京某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说明,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采购文件等,6月11日,丰宁县残联、丰宁县某公司、相关供应商北京某公司分别向我局提供了投诉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7月12日,我局向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就《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征求法律意见,同时向丰宁县残联、丰宁县某公司、相关供应商北京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7月22日,我局收到《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之规定,并将所需时问告知投诉人。

7月22日,我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4〕3号),并于当日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4〕3号分别向丰宁县残联、丰宁县某公司、相关供应商北京某公司直接送达,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43号)

二、认定事实清楚

经向丰宁县残联调查,2023年12月,分别收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23)18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23)237号)资金文件,为辅具适配服务资金。

2024 年2月20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告。2024年3月29日,在河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版)完成项目备案,并上传了项目采购需求方案、资金批复文件、采购意向公示截图等附件。

经查,丰宁县残联在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及设定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过程中,组织了相关人员召开了内控会议。对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进行了审查,特别对器具单价、采购数量、采购方式等做出详细说明。(一)器具单价:以质量为前提,必须保障残疾人安全,合理设定报价。为保证产品质量设定采购参数,参考市场同类优质品牌产品进行了市场询价、问价。同时结合丰宁地域广阔、地点分散,派送到乡镇的运输成本,安装费用及税金等因素,防止以次充好,低价恶性竞争,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二)采购数量:为满足不同类别、级别残疾人辅具需求,依据2023年残疾人基本状況调查数据、残疾人需求登记情况,2024年民生工程辅具项目任务数量、库存辅具情况等因素,确定了采购数量;(三)采购方式:为满足市场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并执行政府采购“双盲”评审政策要求。

我局审查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文件中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了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可以否决其投标)、技术标文件制作要求等内容;文件中第四章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明确了器具各项参数要求;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二、评标程序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初步评审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经向丰宁县某公司调查,回复称:“2024年3月27日,其与丰宁县残联就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备案情况编写了招标文件,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经过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确认,于2024年4月1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同时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4月19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采购清单进行了变更,开标前没有收到任何质疑。”

我局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表、符合性评审表、商务评审表等相关资料,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3.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开标记录表显示有8家投标人,分别是:北京某公司、河南某公司、定州某公司、河北某1公司、天津市某公司、承德某公司、河北某2公司、深圳市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定州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投标无效,剩余7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资格审查进入下一步评审。

通过查看符合性审查资料、无效原因汇总表及评标报告,河北某2公司、天津市某公司、深圳市某公司因“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河北某1公司、河南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承德某公司的商务部分(明标)、技术部分(暗标)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最终形成评标报告。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确认的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经向评标委员会调查,在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容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每个评委都在独立空间内评审。

经向丰宁县某公司调查,回复称:“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的顺序确定了中标人,后于2024年5月8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宇县)同时发布中标公告。依据评标报告,天津市某公司等几家投标人投标无效,并告知。”

经向北京某公司调查,回复称:“公司对此次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进行的投标行为合理、合法、合规。报价是基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为前提。公司严把进货关,售后关。尤其对于残疾人用品,售后至关重要。”

通过查看本项目开标、评标会监督报告,由丰宁县残联组成的监督小组在丰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了“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开标、评标会议,对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了监督,报告显示:“开标、评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开标、评标会议过程做到了公平公开进行;通过对该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我局认定“投诉人天津市某公司投诉的使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虛高的预算、涉嫌串通投标、腐败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丰宁县财政局关于受理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供应商投诉书收件登记表、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丰宁县残联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说明、丰宁县某公司投诉答复说明、北京某公司答复说明、“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开评标相关资料、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征询函、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丰财采投〔2024〕3号)等。

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我局处理此投诉的程序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投诉处理;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天津市某公司的投诉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我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決定书》丰财采投〔2024〕3 号)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依规处理,严格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丰宁县财政局(被申请人1)未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及申请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決定书》(丰财采投〔2024〕3号)的行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维持丰财采投〔2024〕3 号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天津市某公司邮寄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及接收快递单等2份,15页;

2、天津市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3份,3页;

3、天津市某公司质疑函1份,1页;

4、丰宁县残联答疑函1份,2页;

5、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3份,3页;

6、丰宁县残联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报价费用的说明1份,2页;

7、丰宁县残联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预算的说明1份,9页;

8、丰宁县某公司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情况说明1份,4页;

9、北京某公司辅具投诉答复说明1份,3页;

10、河北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1份,1页;

11、丰宁县政府采购计划需求方案1份,3页;

12、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确认书1份,1页;

1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23185号)1份,3页;

1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社2023237号)1份,3页;

15、丰宁县残联本级2024年01月至12月政府采购意向公示1份,1页;

16、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1份,3页;

17、丰宁县残联本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更正公告等2份,2页;

18、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1份,7页;

19、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标段名称)开标记录表1份,1页;

20、资格审查表、废标原因汇总表——资格审查等2份,2页;

21、符合性评审表、无效原因汇总表、天津市某公司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商务部分(明标)符合性文件等3份,5页;

22、商务评审表、价格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等3份,3页;

23、丰宁县残联本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1份,1页;

24、丰宁县财政局律师征询函1份,1页;

25、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延期通知书4份,4页;

26、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律师意见函1份,1页;

27、丰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決定书(丰财采投〔2024〕3 号)1份,3页;

28、邮寄底单及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送达回证等4份,4页。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6日,天津市某公司参加了丰宁县残联委托丰宁县某公司组织的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的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天津市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因“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

2024年5月8日,丰宁县残联按照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的顺序确定中标单位为北京某公司,丰宁县某公司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丰宁县)发布中标公告。

2024年5月11日,天津市某公司以使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虚高的预算、涉嫌串通投标、腐败为由,向丰宁县残联提出质疑。

2024年5月14日,丰宁县残联对其质疑进行答复,认定质疑事项无正当合理依据。

2024年5月22日,天津市某公司向丰宁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2024年7月22日,丰宁县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事项依法驳回。天津市某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天津市某公司邮寄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津市某公司质疑函;丰宁县残联答疑函;丰宁县残联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报价费用的说明;丰宁县残联关于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预算的说明;丰宁县某公司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情况说明;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标段名称)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表、废标原因汇总表——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表、无效原因汇总表、天津市某公司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商务部分(明标)符合性文件;商务评审表、价格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中标公告等。

本机关认为:

天津市某公司的投诉事项主要有四点:一是认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人使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二是虚高的预算;三是涉嫌串通投标;四是采购人涉嫌搞虚假招标,骗取财政资源,涉嫌腐败。针对第一点,根据丰宁县财政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天津市某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但因“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剩余四个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分,最终形成评标报告。丰宁县残联依据评标报告,确认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北京某公司为中标单位,丰宁县某公司“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不存在天津市某公司所称使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排斥投标供应商。针对第二点,根据丰宁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次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是2024年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资金,由中央、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33.4万元(冀财社2023185号11.7万元、冀财社2023237号21.7万元)。同时丰宁县残联在编制采购需求方案及设定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过程中,对于器具单价、采购数量等方面考虑充分,通过市场询价、问价等方式,结合丰宁县地域特点、产品成本等因素,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标准,合理设置预算,并不存在天津市某公司所称虚高的预算。针对第三点,通过天津市某公司和丰宁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看出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涉案项目预算33.4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供应商报价均未超过采购最高限价。同时涉案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评审依据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办法公平、公正的评审,未发现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内容。针对第四点,天津市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丰宁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涉案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采购人涉嫌搞虚假招标,骗取财政资源的情况。

综上,丰宁县财政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投诉进行受理,履行了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等程序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丰财采投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县财政局作出的丰财采投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于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4 9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