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446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1-2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4〕14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1-26 09时26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414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姜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局”)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某专卖店(以下简称“某某专卖店”)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专卖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对我投诉举报某某专卖店的问题进行处理时,认定该专卖店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我认为这种认定是不恰当的。

首先,该专卖店销售的肉苁蓉产品宣传主治治疗疾病,这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该产品被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违法责任。

其次,该专卖店在销售商品上印有《本草纲目》等载明的治疗作用,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经营人员对法律不了解就不予以处罚。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得到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被申请人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亦没有让被举报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劣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我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某某专卖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市场局关于姜某某投诉举报材料的答复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丰政复答【202430号)的要求,现就姜某某不服本机关对其投诉举报某某专卖店销售“肉苁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不予处罚提起复议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专卖店的情况

(一)20241118日,我局接到姜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姜某某投诉举报其20241112日在某某专卖店花费700元购买的肉苁蓉商品标签宣传主治治疗疾病,且无国药准字,无中华药典,认定为假药。要求按药品管理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给予奖励。20241127姜某某通过12345平台投诉,反映其20241112日在某某专卖店花费700元购买的肉苁蓉商品宣传主治功能可以治疗疾病,但包装上并没有国药准字号和中华药典字样。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理,被告知定性为农产品,对此表示不认可。

(二)姜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商品“肉苁蓉”包装盒、商品说明书的照片打印件,商品交易信息。

二、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的调查

我局接到姜某某的投诉举报后,对姜某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1某某专卖店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衡某某2某某专卖店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店内主要销售土特产品。3某某专卖店销售过“肉苁蓉”的商品,共购进2盒,销售1盒,售价700元。4、该店销售的健林堂牌“肉苁蓉”商品说明书中有“临床主治尿频、便秘、阳痿早泄、腰膝酸软、失眠脱发、对于中老年尿频和早泄有着独特的效果”的字样。

三、我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1某某专卖店销售的“肉苁蓉”商品为人工种植的农业产品,从性状上看该产品保持其基本性状,可以认定为农业初级产品。2、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经安全性评估及试点生产经营,现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菜萸、天麻、杜伸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某某专卖店销售的“肉苁蓉”商品已于2023119日被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该商品可以作为食品进行销售。3某某专卖店销售的“肉苁蓉”商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商品自带的说明书,该店未对销售的“肉苁蓉”商品进行过其他宣传和说明。

根据调查情况,我局认为:1某某专卖店销售产品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介绍的“肉苁蓉”的商品,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姜某某要求对某某专卖店销售“肉苁蓉”商品的产品标签宣传疾病冶疗功能,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某某专卖店销售“肉苁蓉”商品的说明书内容应该有生产厂家负责,该店对产品说明书介绍疾病治疗功能,不存在主观过错。且购进和销售“肉苁蓉”商品数量较少,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我局对某某专卖店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立案处罚。

四、处理行政复议情况

2024129日我局接到行政复议通知,立即按要求组织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某某专卖店在店内销售的健林堂牌“肉苁蓉”己经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可以作为食品进行销售。同时该店的“肉苁蓉”是作为食用的土特产品进行的销售,直接目的不是为了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也未规定具体的针对疾病的用法和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的规定,该店销售的“肉苁蓉”明显不属于药品,复议申请人申请按照药品管理法对该店销售“肉苁蓉”的行为进行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二)某某专卖店在店内销售说明书中介绍了疾病冶疗功能的健林堂牌“肉苁蓉”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该店仅购进2盒健林堂牌“肉苁蓉”,销售1盒,且只是作为食品销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是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对某某专卖店销售说明书中介绍了疾病治疗功能的健林堂牌“肉苁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三)姜某某声称其因生活需要从某某专卖店购买肉苁蓉商品,按照正常的生活消费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其在土特产商店购买商品应该知道和了解商品的功能,而其在明知肉苁蓉产品介绍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况下还购买了商品,并提出和生活消费无关的投诉举报请求。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6页;

2、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1页;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打印件1份,1页;

4、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5、某某专卖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页;

6、肉苁蓉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照片打印件1份,4页;

7、投诉举报材料1份,7页。

经审理查明:

20241112日,姜某某某某专卖店花费700元购买一盒肉苁蓉。

20241118日,姜某某丰宁县市场局邮寄投诉举报申请书,举报其购买的肉苁蓉在产品标签中宣传主治治疗疾病,且无国药准字,无中华药典,认定为假药,要求商家退赔,同时要求丰宁县市场局给予其举报奖励。丰宁县市场局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书后,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某某专卖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共计购进涉案商品肉苁蓉2盒,销售1盒,剩余1盒仍在货架上售卖。涉案商品说明书中确有疾病治疗的介绍。经询问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得知涉案商品说明书系商品自带,由生厂商提供,其未对涉案商品进行过其他宣传。被投诉人知晓其行为违法后,经丰宁县市场局责令改正,将剩余1盒肉苁蓉下架。丰宁县市场局认为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涉案商品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进行销售,且被投诉人是以土特产进行销售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同时也未规定具体针对疾病的用法和用量,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继而被投诉人的行为不适用该法进行规范。鉴于被投诉人购进的肉苁蓉仅2盒,销售1盒,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某某专卖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采取约谈、批评教育的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丰宁县市场局向姜某某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投诉举报答复姜某某不认可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丰宁县市场局关于姜某某投诉举报材料的答复、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销货清单复印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打印件、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某某专卖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肉苁蓉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照片打印件、投诉举报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

涉案商品已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目录,可以作为食品进行销售,且涉案商品销售于土特产店,被投诉人的销售目的也并非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其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确实违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但纵观本案,被投诉人确实不具有主观故意,考虑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丰宁县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罚的投诉举报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丰宁县市场局对姜某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罚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127日对姜某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罚的答复。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