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463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2-2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2-27 10时23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1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潘慧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印,副局长

王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农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农政信公开[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

一、被申请人以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而不予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错误。

1、被申请人在未对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的信息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审查,即便相关信息涉及到第三方,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未涉及到其合法权益,公开相关信息,也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第三人征求意见,程序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被申请人认定公开信息申请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后,应当由被申请人向第三方书面征求意见,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看,涉案书面意见是由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向第三方发出的,而非被申请人。故相关材料与本案信息公开申请无关,被申请人并未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程序,但却依据第三方向其他单位的回复材料作出该答复书,程序严重错误,请贵单位责令其进行改正。

3、依据第三方单方关于项目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信息的说明不能认定相关信息的公开会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仅依据第三方向其他单位作出的答复,在无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明显是行政不作为,未进行任何论证的情况下依据其主张臆测作出的答复书。

4、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等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项目合同明显不包括以上信息。

5、退一步讲,即便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这些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案涉项目是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能够直接反映出案涉项目的施工质量,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这些信息与社会公众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

二、被申请人错误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于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在依据第三方对其他单位的答复作出该答复书,并且对涉及公众权利的事项答复完全缺乏行政机关的责任感,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严重的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机关,竟然将救济途径告知错误,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仅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同时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拒绝履行,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请求贵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2页;

2、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向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送的关于提供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第二批项目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材料的函共5份,5页;

3、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复函、答复共5份,5页;

4、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3份,3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4年12月2日收到王某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丰宁满族自治县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批)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包括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申请人为宿迁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经营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照明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等。

一、农业农村局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流程及依据

(一)答复流程

2024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向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表后,按照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和工作规范,局办公室将答复件交办至乡村振兴局和美乡村建设促进股。申请人要求公开项目合同、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报告等 2024 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相关信息,和美乡村建设促进股经咨询了解,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保存单位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项目合同涉及到第三方权益。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经综合研判,于2024年12月3日、4日分别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下发征求意见函,征求其意见是否同意公开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并要求在 12月10日前答复。12月10日前收到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答复,均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后由乡村振兴局将不公开原因及依据,以及可公开的验收报告复印件报送至农业农村局后,邮寄给申请人。

(二)答复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第七部分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附录 A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的保存单位分别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并无保存职责。综上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和 2024 年12月4日分别向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征求是否同意公开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内容,以上公司均不同意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28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 11 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征求第三方意见,擅自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之规定,我局未向申请人公开丰宁满族自治县 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批)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内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丰宁满族自治县 2024 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批)竣工验收报告,已将完成验收的标段验收报告邮寄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1、关于“被申请人以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合同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予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错误”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第七部分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附录 A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的保存单位分别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并无保存职责。综上监理日志和施工日志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经综合研判,本局决定不公开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过程性资料。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已在答复书中明确。

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五条“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为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国家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加挂国家乡村振兴局牌子。全国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过渡期内,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保持总体稳定,资金项目相对独立运行管理。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乡村振兴局。”2024年4月29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正式加挂县乡村振兴局牌子。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单位为农业农村局,但是丰宁满族自治县 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批)主管单位为县乡村振兴局,项目前期招投标手续,合同签订均为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相关项目过程管理档案均由县乡村振兴局管理,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县乡村振兴局作为项目甲方向第三方征求相关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形成答复书报送至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相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答复。

2、关于“被申请人错误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于违法行为”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在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申请人申请书所罗列的事实与理由完全由申请人个人臆断,与实事相悖,相关诉求望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份,6页;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1份,10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份,3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份,4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份,3页;

6、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1份,4页;

7、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向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送的关于提供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第二批项目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材料的函共5份,5页;

8、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复函、答复共5份,5页。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2月2日,丰宁县农业局收到王某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丰宁满族自治县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批)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包括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丰宁县农业局将答复任务交该局下属的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具体承办。丰宁县乡村振兴局认为监理日志保存单位为监理单位,施工日志保存单位为施工单位,均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丰宁县乡村振兴局认为项目合同涉及到第三方权益,遂向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送了关于提供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第二批项目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材料的函,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均复函表示因建设项目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材料。丰宁县乡村振兴局梳理相关情况后将认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原因和依据以及可以公开的验收报告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至丰宁县农业局。

2024年12月18日,丰宁县农业局作出丰农政信公开[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王某。王某不服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丰宁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向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送的函、河北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复函、2024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在国家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划入丰宁县农业局并继续承担扶贫监测和帮扶、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案涉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也是该局具体负责,由该局承办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调查工作更有利于掌握相应情况。丰宁县农业局在汇总丰宁县乡村振兴局前期调查情况基础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不属于答复主体错误,但答复书认为项目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人员信息而不同意公开缺少必要的论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丰宁县农业局对于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哪些是自身掌握的政府信息,哪些是第三方保存的信息亦应注意区分和全面审查。作为规定行政复议程序的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救济途径为复议前置,丰宁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本机关予以纠正,今后类似案件的救济途径告知应注意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丰农政信公开[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5日内对申请人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调查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