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36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8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2 10时37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8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董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向被申请人举报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销售“三无”食用油(胡麻油)的问题,具体举报内容如下:1,被举报企业: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2,举报问题:销售无名称、无规格、无净含量、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用油;3,请求: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召回,并对涉案店铺进行调查,依法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为“经执法人员核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召回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仅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召回条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对举报事项中涉及的“三无”产品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确保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举报的“三无”食用油问题涉及食品安全,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也未对涉案店铺的销售台账进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二、未完全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未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也未对涉案店铺的销售台账进行核查,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三、未告知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职、未告知救济途径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12315平台投诉举报信息截屏1份,2页;

2、微信付款截图1份,1页;

3、食用油外包装照片2张,2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关于董某某投诉(12315平台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的调查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接到董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单(1130826002024122360951976),投诉称:“其本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购买食用油6桶,均是三无产品,影响食品安全。”,要求我局予以处理。我局接到投诉单后,即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发现无标签食用油6桶后,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购进食用油的微信记录打印件,又提供了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09/13 保质期为18个月的“满丰红坊”的“笨榨葵花籽油”和“笨榨胡麻油”的标签。2025年1月6日我局依法对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1月6日通过03148034404电话联系董某某,告知其所购食品有食品标签,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查实被举报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为个体工商户,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我局关于董某某举报(12315平台登记时间为2025年1月18日)的调查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5年1月19日我局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单(1130826002025011868926992),举报称:“三无食用油。望市场局同志,依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召回。对涉案店铺调查销售台账依法处罚。”。经我局调查核实:

1、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规定。

2、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为个体工商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不是被举报经营者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法律、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规定于2025年3月4日作出回复,告知董某某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规定告知举报人救济途径的义务。

本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董某某,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我局经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我局已依法履职,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规定,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2页;

2、食用油外包装照片2张,2页;

3、微信付款截图1份,1页;

4、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5、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

6、丰宁县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

7、丰宁县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亚麻籽油出厂检验报告、葵花籽油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5页;

8、某超市经营者购进油品微信转款截图1份,1页;

9、亚麻籽油、葵花籽油产品标签2份,2页;

10、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2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8日,董某某通过12135平台提交投诉,反映其在丰宁县某超市购买食用油6桶是三无产品,要求依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召回,对涉案店铺调查销售台账依法处罚。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投诉后对丰宁县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核验了该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购进油品微信转款截图。超市经营者亦提供了食用油生产企业丰宁县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亚麻籽油出厂检验报告、葵花籽油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标签等。超市经营者陈述所购进食用油都有配套的标签,但标签和食用油是单独存放的,需要手工粘贴,案涉食用油还没有来得及粘贴标签就被售出了。

2025年3月4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决定对董某某的投诉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董某某,理由是经执法人员核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召回条件。董某某不服该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食用油外包装照片,微信付款截图,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丰宁县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丰宁县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亚麻籽油出厂检验报告、葵花籽油出厂检验报告,某超市经营者购进油品微信转款截图,亚麻籽油、葵花籽油产品标签,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某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不是被举报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丰宁县某超市所销售的食用油有预包装食品标签且没有证据证明该食用油为不安全食品,不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需要对该食用油进行召回的情形。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现场调查基础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告知投诉人的处理结果及过程并无不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4日告知申请人董某某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