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36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9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2 10时38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9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孟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孟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提交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通过挂号信(XA17958344012)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某超市销售馒头期限内未做出投诉受理与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告知时间超过该规定期限,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手机无法接受短信,且以在投诉举报信中提前告知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知情权,涉嫌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且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7、49条复制,查阅相关证据便于申请人陈述意见。因路途遥远,无法当面查阅复制,请求复议机关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的答复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邮政官网查询快递信息各1份,2页;

2、蛋奶馒头照片1张、购物小票各1份,2页;

3、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1页;

4、中国联通短信功能关闭业务受理单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局调查的简要经过及认定的事实。

2025年2月24日,本局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的方式邮到本局投诉举报中心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称:“其本人于2025年1月2日在某超市购买的蛋奶馒头,发现该产品配料表里没有蛋,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本局予以处理。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即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某超市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店长李某某的陪同下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同时销售两种口味的馒头,一种称签为蛋奶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配量表中没标有鸡蛋。另外一种称签为奶香馒头,生产日期:2024年1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配量表中标有鸡蛋。经现场核查,该超市所销售的蛋奶馒头和奶香馒头并非是该超市自己加工制作的,是从承德市某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预包装食品,该超市将其拆包解冻后按计量称重包盒进行销售。原包装袋标有品名:蛋奶馒头,净含量960克,配料:小麦粉、水、鸡蛋、白砂糖、干酵母、乳粉、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钠、葡萄糖酸-8-内酯、柠檬酸、单双硬脂酸甘油酯、碳酸钙、ß-胡萝卜素。奶香馒头配料表明细为:小麦粉、水、白砂糖、干酵母、乳粉、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钠、葡萄糖酸-8-内酯、柠檬酸、单双硬脂酸甘油酯、碳酸钙、 B-胡萝卜素等内容。由于该超市加工主管胡某某给信息部相关同事提供食品信息时未作出明确说明,在生成称签信息后未认真进行核对,导致蛋奶馒头与奶香馒头标注配料表混淆,出现了蛋奶馒头销售称签配料表无鸡蛋,而奶香馒头销售称签配料表有鸡蛋的情况。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予以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日本局将检查经过及处理结果通过电话8062268联系投诉举报人孟某某,电话联系不上投诉举报人。

二、认定本局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已依法履职。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核查及时作出处理,已经依法履职。已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局投诉举报中心。

本局未超出法定时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已依法履职,请求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4页;

2、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书、送达回证1份,2页;

3、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

4、某超市京北店关于蛋奶馒头情况说明1份,1页;

5、某超市京北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页;

6、蛋奶馒头照片4张,4页;

7、承德市某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单各1份,4页;

8、某超市京北店验收入库单、采购订单各1份,2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24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孟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称其本人于2025年1月2日在某超市京北店购买了蛋奶馒头,发现该产品配料表里没有蛋,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予以调查处理。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下午到某超市京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同时销售两种口味的馒头,分别是奶香馒头和蛋奶馒头,均是从承德市某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其中蛋奶馒头原包装袋标有品名:蛋奶馒头,净含量960克,配料:小麦粉、水、鸡蛋、白砂糖、干酵母、乳粉、复配膨松剂等信息。该超市将蛋奶馒头原包装拆包解冻后按计量称重装盒进行销售,但由于该超市工作人员给信息部相关同事提供食品信息时未作出明确说明,在生成称签信息后未认真进行核对,导致蛋奶馒头与奶香馒头标注配料表混淆,出现了蛋奶馒头销售称签配料表无鸡蛋,而奶香馒头销售称签配料表有鸡蛋的情况。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予以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单位座机多次联系孟某某欲告知调查处理情况,但未能接通电话。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超市京北店关于蛋奶馒头情况说明,某超市京北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蛋奶馒头照片,承德市某副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单,某超市京北店验收入库单、采购订单。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孟某某投诉后对案涉超市进行了调查,责令其改正销售的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问题并当场作出警告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孟某某投诉之后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进行告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孟某某投诉受理与否及调查处理情况未成功后应及时通过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告知。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孟某某提出的投诉事项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