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36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10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22 10时40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10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李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一封投诉举报案外人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并要求积极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奖励本人的投诉举报书,邮政编号为XB10899033036,查询邮政APP发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收悉,时至2025年3月8日依然未对此投诉举报书的投诉内容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的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哲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宣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哲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末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2025年2月19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3月1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3月8日还未告知本人是否受理构成违法,消极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贵,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投诉请求权,对投诉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

被申请人应当深入贯彻学习总书记同志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消极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并纠正其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书、邮政快递信息各1份,3页;

2、杏仁奶粉固体饮料外包装照片3张,3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我局已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

我局收到李某某的《投诉举报书》后迅速约谈了丰宁某乳品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对李某某举报的问题同李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并对其提供的产品包装进行了查验,查验情况如下:

1、该产品标注产品名称:速溶野生杏仁奶粉固体饮料,净含量为380 克。

2、标注产品说明:本产品以燕山特产的野生杏仁(经脱苦)、全脂乳粉为主要原料,白砂糖、麦芽糊精、为辅料,经过科学配置,先进的工艺技术方法,加工而成的粉末状固体饮品,产品有浓郁的乳香,杏仁的芳香,本品男女老少皆宜,冷热饮均可。

3、标注产品配料:全脂乳粉、脱苦野生杏仁、白砂糖、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杏仁香精、羧甲基纤维素钠。

经过查验,该产品有两个问题存疑:

1、李某某投诉举报的该产品强调“燕山特产的野生杏仁”、“杏仁的芳香”,但未标注含量,涉嫌违反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定;

2、该产品主要成分为乳粉,使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涉嫌违反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经与某公司经理交流,经理李某辩称两个问题曾经请教过相关专家,1、关于强调燕山杏仁特产的情况,该情况属于对产品的生产情况介绍,而GB7718标准要求“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准中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有食品特性或者营养方面的价值和特性,产地不属于这个范畴;2、GB2760标准规定乳粉不得添加羧甲基纤维素钠,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固体饮料不是乳粉,可以添加该添加剂。

执法人员经商议,依据两个标准,相关情况存在争议,无法断定其是否违规。经向有关专家咨询,专家给出的答案莫衷一是。对羧甲基纤维素钠的使用问题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留言,国家局答复向国家卫生建康委咨询或者逐级请示。目前我局没有法定依据对两项情况进行立案查处。

二、关于对李某某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

对李某某举报的情况,由于一直在请教相关多位专家,到目前我局无法给予相应的答复。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李某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向其通报了相关情况,沟通友好,得到了李某某的理解。沟通过程中,李某某表示由于我局未予以答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经沟通李某某表示可以撤销复议。

综上所述,对李某某的举报投诉,本局已经极尽所能进行了处置,并电话告知了李某某相关情况,请求县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杏仁奶粉固体饮料外包装照片2张,2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19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李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称其本人于2025年2月通过拼多多购买了丰宁某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杏仁奶粉固体饮料,其认为该产品背面标示“以燕山特产的野生杏仁为主要原料…”“产品有杏仁的芳香”均属于对产品配料中的杏仁进行了特殊强调,是对其价值以及特性进行的强调。李某某认为杏仁在该产品中对比其他原辅料是更有价值的,且经过生产者描述也是具有地理特性的,属于有特性的配料,依据国家卫健委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司局发布的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有特性、有价值只需要满足其一即要标注含量的规定,其应当依据GB7718的规定标注含量,其未标注违反了GB7718。李某某认为该产品宣称“本产品男女老少皆宜”违反了国家市监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管控的公告,不得暗示固体饮料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妇、病人等群体,该产品该字眼明显是属于暗示消费者该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违反市监总局的该文件规定,要求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李某某的投诉举报书约谈了丰宁某乳品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李某称强调燕山杏仁属于对产品的生产情况介绍,而GB7718标准要求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标准所说的“有价值、有特性”是指有食品特性或者营养方面的价值和特性,而产地不属于这个范畴。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该产品添加了剂羧甲基纤维素钠,认为其涉嫌违反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李某称该产品为固体饮料不是乳粉,可以添加该添加剂。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商议认为依据两个标准相关情况存在争议,无法断定其是否违规。虽向有关专家咨询但专家给出的答案莫衷一是。对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添加问题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留言,国家局答复向国家卫生建康委咨询或者逐级请示。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因没有法定依据对上述情况暂未进行立案查处。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书、邮政快递信息、杏仁奶粉固体饮料外包装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李某某投诉后约谈了生产厂家,但因相关情况结合现有国家标准存在争议还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暂未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李某某投诉之后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邮寄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告知,该告知义务不受案件实体调查情况影响。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投诉事项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