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5-1524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4-0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复决[2025]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4-03 11时17分浏览次数:

丰政复决[2025]2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鹏达,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

            滕天伟,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干警

何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5]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对申请人减轻处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5]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从重进行治安处罚。

申请人称:

2025年1月1日,我与于某某为情侣关系,发生争吵,互殴起来,然后过来三名陌生女子,多次对我进行殴打,大阁镇派出所包庇违法人员,我系轻微伤,对我进行治安拘留12日,罚款1000元,对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未进行处罚,警方调取监控录像不全面、不完整,三名女子多次殴打我,在殴打进行中我才踹了三名女子一脚,对于大阁镇派出所包庇违法人员的事实,请人民政府还法律公平公正。我愿意作出承诺,三名女子酒后假借拉架为借口,对我进行侮辱,殴打在先,大阁镇派出所监控视频不清晰不全面,后来到县医院,我带女友去大阁镇派出所做笔录,郭某某再次把我抓伤,就这些,大阁镇派出所依旧不对三名女子进行治安处罚,望政府还法律公平正义。派出所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2025年1月1日、我与于某某为情侣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夜丰宁门口互相撕打、然后突然过来三名陌生女子、对我进行殴打、我问三名女子、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打我、她们回答:我最看不惯男人打女人、行侠仗义、见义勇为、此时变成了三名女子与于某某四人对我进行殴打、随后我嘴部、面部、身体、颈部多处被抓伤、我并未还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因占线未通、后接着拨打、三名女子见我报警、又冲过来对我进行抓伤、我一边拨打电话、在不法侵害进行中、踹了三名女子一脚、后来接警员让大阁镇派出所过来处警、在警察未到之时、三名女子从地上站起来、又要殴打我、我从地上捡起一个炮筒子用来防身、此时警察已经到了现场、我说:赶紧录下来、她们还要打我、随后警察让我们去县医院看病、到了医院、我让我女友去派出所做笔录把事情说清楚、郭某某又过来把我手部抓伤、我问她为什么打我、她说你俩处对象你就牛逼是吗?我没搭理她、随后和于某某去派出所做笔录、当日派出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我被殴打案、伤情鉴定书、后我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派出所对于某某、李某某(人证)做了笔录、用不正当语言、诱骗笔录、此二人对法律淡薄、并未认真看便签字了、后续派出所对我作出行政拘留12天、罚款1000元、于某某罚款500元、三名女子不违法未进行处理、对此恳请县政府还事情完整真相、法律公平公正、对大阁镇派出所对我作出的处罚、本人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我愿意做出承诺、三名女子多次殴打我、派出所包庇违法人员、请政府主持公道。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丰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页;

2、丰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

3、丰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1页;

4、丰宁县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1份,1页;

5、何某某病历照片3张、办案民警照片1张,何某某和于某某通话录音1份、何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提出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对其多次殴打、酒后滋事未进行处罚。从调取和顺小区物业及百乐汇KTV监控视频清楚显示2025年1月1日1时7分许,何某某先与于某某因情感问题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路旁等车时看到何某某与于某某在厮打,吴某某见状便上前制止,制止过程中何某某对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进行殴打,随后吴某某等三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与何某某厮打。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出于制止违法行为,并非酒后寻衅滋事,且吴某某等三人是在何某某对其三人进行殴打后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并非动手打架,故不应对三人进行处罚。

二、被答复人提出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不完整不全面。我单位调取的案发时段的监控均有视频且调取的监控视频未剪切、未修改记录全过程,与被答复人所说事实不符。

三、被答复人提出其轻微伤,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未对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进行处罚。经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郭某某、吴某某三人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轻微伤,郭某某、吴某某二人的轻微伤均系被何某某殴打造成,且何某某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某从重处罚。对何某某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程序合法。因何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其下唇粘膜破损,鉴定为轻微伤,于某某、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四人均与何某某发生过肢体接触且无直接证据证实其具体致伤原因,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出于制止违法行为,并非酒后寻衅滋事,吴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为自身受到伤害后的正当防卫,并非主动动手对何某某进行攻击。

四、被答复人提出的在县医院内郭某某再次把其抓伤。从调取丰宁县医院监控视频清楚显示2025年1月1日2时9分许,何某某带于某某离开时遭到郭某某制止,何某某便再次撕扯殴打郭某某,与被答复人所说在医院被人抓伤不符。

基于以上答复,被答复人的殴打他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丰公(大)行罚决字[2025]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1份,1页;

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1份,1页;

3、何某某2025年1月1日询问笔录1份,5页;

4、何某某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各1份,2页;

5、何某某2025年1月16日询问笔录1份,4页;

6、于某某2025年1月1日询问笔录1份,6页;

7、于某某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各1份,2页;

8、于某某2025年1月23日询问笔录1份,5页;

9、郭某某2025年1月2日询问笔录1份,7页;

10、吴某某2025年1月2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1、陈某某2025年1月2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2、李某某2025年1月8日询问笔录1份,6页;

13、何某某伤情鉴定聘请书1份,1页;

14、何某某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1页;

15、何某某伤情医法鉴定意见书1份,6页;

16、吴某某伤情鉴定聘请书1份,1页;

17、吴某某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1页;

18、吴某某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6页;

19、郭某某伤情鉴定聘请书1份,1页;

20、郭某某伤情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1页;

21、郭某某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6页;

22、丰宁县公安局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通知书和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等11份,11页;

23、丰宁县法院2023冀0826刑初54号判决1份,2页;

24、丰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2页;

25、丰宁县公安局丰公(大)行罚决字[2025]0163号、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3页;

26、何某某户籍证明信及违法犯罪记录1份,1页;

27、何某某陈述申辩材料1份,2页;

28、丰宁县公安局大阁派出所复核情况说明1份,4页;

29、丰宁县公安局丰公(大)行罚决字[2024]1220号、丰公(刑)行罚决字[2024]0913号、丰公(鱼)行罚决字[2021]1719号、丰公(大)行罚决字[2017]0692号、丰公(大)行罚决字[2018]号0428号、丰公(大)行罚决字[2018]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份,7页;

30、丰宁县公安局从百乐汇KTV、和顺小区、丰宁县医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1日1时3分许,何某某和于某某(情侣关系)应琐事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和顺小区底商百乐汇KTV门口发生争执并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从KTV、和顺小区底商监控视频中可见事发时二人先是言语交流,于某某试图离开,何某某拉扯于某某头发不让其离开,于某某挥手向何某某头部还击,何某某放手,双方继续言语交流,然后何某某把于某某按在边上停着的黑色SUV车尾部并试图夺取于某某手中手机,于某某挥手试图摆脱控制,何某某推搡于某某,于某某再次挥手向何某某头部还击,何某某继而踢踹于某某多次,于某某未再还击并继续试图离开。此时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位女士恰好在路边打车,见何某某踢踹于某某,吴某某等人上前干涉,何某某并未太理会吴某某等人而是继续追着于某某,吴某某等人也跟了上去。何某某追上于某某后掐于某某脖子并还在试图夺取于某某手机,吴某某等人插到两人中间进行阻拦,之后何某某一直试图靠近于某某,吴某某等人则一直和何某某进行言语交流并有推搡、撕扯等阻挡拦截动作,何某某对吴某某等人亦有撕扯、踢踹动作并至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先后倒地。之后各方报警并到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就医。各方陈述在就医过程中还发生过冲突,但因医院监控是安装在距离诊室较远的楼道内因此未能拍摄到诊室内部情况。后经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均为轻微伤,于某某、陈某某未申请伤情鉴定。丰宁县公安局在综合监控视频、各方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后认定何某某对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进行殴打。加之何某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丰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何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何某某、于某某、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询问笔录,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百乐汇KTV、和顺小区底商监控视频,丰公(大)行罚决字[2024]1220号、丰公(刑)行罚决字[2024]0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何某某在和于某某争执过程中不能保持克制,有拉扯头发、推搡、抢夺手机、踢踹、掐脖子等明显过激的攻击动作,于某某有不同程度还击动作,此时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从旁经过进行干涉并对于某某进行保护,之后何某某和吴某某等人亦有互相撕扯、推搡等肢体冲突。由于现场监控视频角度、距离等原因,何某某踢踹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动作由于幅度较大相较于双方之间互相撕扯、推搡的动作显示得更为清晰。后经伤情鉴定,何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均为轻微伤。结合各方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来看,三人伤情应是在互相肢体接触过程中产生,吴某某、郭某某的伤情应来源于何某某,但何某某的具体哪部分伤情是由谁造成无法完全对应,尤其是何某某部分伤情亦不排除是于某某还击时造成。退一步讲,即使能认定何某某的伤情完全来源于吴某某等人,由于整个事件的起因是由于何某某对于某某有明显过激的攻击行为,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出于保护相对弱势方的于某某的人身安全在何某某持续攻击、纠缠于某某过程中进行干涉,主观上是防卫目的,其还击强度相较于何某某的攻击强度并不过当,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属于为保护第三人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受到治安处罚,反倒是何某某需要对其攻击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丰宁县公安局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而本案中未对吴某某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属于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纠正。何某某在近年来多次违法犯罪,尤其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丰宁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大)行罚决字[2025]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3月29日